实务案例20231116

建安劳保费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2025-09-24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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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南宁市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5年7月在某房地产项目开发时,缴纳了一笔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并取得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建安劳保费专用票据,请问我公司在此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缴纳的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能否扣除?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附件3《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第五条规定,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由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按统一标准向建设单位收缴,该项费用支出应计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成本予以扣除。

《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五条规定,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收取建安劳保费应当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建安劳保费专用票据,收取的建安劳保费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在进行此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缴纳的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可凭取得的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建安劳保费专用票据扣除。

文章来源:大成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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