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二、税款计算规则|土地增值税取得收入的确认时间

2026-08-25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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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土地增值税取得收入的确认时间(新疆口径)

【实务导读】

现行国家层面土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总局公告,均未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统一、完整明文规定。本文件为新疆地方专门补充的征管执行口径,针对直接收款、分期收款、预收价款三类业务,明确土地增值税收入实现时点。

【新疆地方政策原文】

土地增值税取得收入的实现时间,按下列规定确定:

1.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以取得收入价款的当天;

2.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合同约定本期应收价款日期的当天;

3.采用预收价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收到预收价款的当天。

政策依据:新地税发[2002]150号三、

【实务解读】

1、全国口径现状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总局各类公告,只规定了预缴要求、清算条件、清算申报要求,没有出台全国统一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入实现时间)条文。

各地对于预收款、分期收款何时确认土增收入实现,执行口径存在地域差异。新疆通过新地税发〔2002〕150号,把三类场景的收入实现时间予以明文固化。

2、三类交易模式的收入实现规则(新疆本地)

①直接收款转让房地产

以实际取得收入价款的当天作为收入实现时间,实际收到款项时发生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义务。

②分期收款转让房地产

判断依据为合同约定本期应收价款日期的当天,不看实际资金是否回笼。即便款项逾期尚未收回,合同约定应收日已届至,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③预收价款(房地产企业预售房款)

收到预收价款的当天确认收入实现,触发土地增值税预缴义务。

3、核心概念辨析(实务高频误区)

1)收入实现时间 ≡ 预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新疆口径)

收到预收款,发生预缴义务,按照对应预征率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

清算需要满足法定应清算、可清算条件,属于项目整体汇算;预缴属于项目销售过程中的前置征收,二者分属不同征管环节。

2)分期收款业务风险提示

纳税义务依附合同约定收款时间,不以实际回款流水作为判定标准。到期未收回款项,不能以未收款为由延迟预缴申报。

4、跨税种时点差异对比(房地产开发业务)

增值税:房企收到预售房款仅做增值税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为合同约定交付日或实际交付日,先开具发票的开票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疆土地增值税口径:收到预收款当日即确认收入实现,发生土地增值税预缴义务。

5、实务风险提示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收取预售房款,应当按期预缴土地增值税,不得滞后申报(新疆适用)。

②分期转让房地产业务,转让合同应当完整留存,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依据,不可以实际收款流水替代合同约定。

③全国无统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法规,本文件属于新疆本地地方执行口径,仅适用于新疆辖区业务;其他地区需查询当地对应政策文件,不能直接照搬适用。

即:国家层面暂无统一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成文规定;新地税发〔2002〕150号是新疆地方补充文件,规范预缴环节收入实现时间,并非清算时点;预收款收到即预缴;分期收款以合同约定应收日为准;该口径仅限新疆地区适用。

文章来源:务实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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