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款计算规则|土地增值税外币收入折算规则
7、土地增值税外币收入折算规则(全国口径)
【实务导读】
本条确定土地增值税计税本位币为人民币。转让房地产取得外币收入时,纳税人可二选一:采用收款当日汇率或者当月1日市场汇价折算人民币计税。选定折算方式后实务中应当保持口径统一,适用于存量不动产转让、在建工程交易、房地产项目销售清算全部场景。
【实施细则原文】
土地增值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据以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十条
【财税公告原文】
对于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依照细则规定,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对于以分期收款形式取得的外币收入,也应按实际收款日或收款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五条
【实务解读】
1、基础规则
土地增值税计税货币固定为人民币;以外币收取房地产转让价款,不能直接以外币计税,必须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增值额与应纳税额。
2、汇率二选一选择权
法规提供两种可选汇率标准:①取得收入当日汇率;②取得收入当月1日汇率。注意:政策未允许单笔交易混用两种汇率,同一项目/同一转让行为应当采用统一折算标准。
3、适用场景全覆盖
本条属于计税基础计量规则,规则无主体区分,房企开发项目预售、清算,存量不动产一次性转让、企业重组不动产划转涉及外币对价,均适用本条折算规则。
4、实务重点风险提示
① 细则原文表述为“市场汇价”,现行实务建议使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执行;
② 分期收款、跨年度收取外币房款,应当按照每一笔款项实际收款时点分别折算,不得统一按照签约时点汇率折算,不按合同约定应收日汇率折算。
③ 汇率波动会直接影响应税收入金额,项目前期测算需要充分考量汇率变动带来土增税负波动;
④ 留存收款凭证、当日汇率截图等资料,应对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文章来源:务实新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