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购买手机是否允许抵扣

2019-05-13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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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购买手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

答:公司购买的手机,通常是用于日常经营管理,但不可避免个人消费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即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又用于应税项目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允许全额抵扣。那么,公司购买的手机是否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一个会计年度为12个月,所以,企业所得税法及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界定口径是一致。因为手机使用寿命一般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比如一部苹果手机的使用年限最少也是在三年左右的时间,而安卓手机可能就在一两年左右的时间,因此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但在实际会计处理上,手机由于更新换代比较快,根据会计核算重要性原则,有的企业对购买的手机一次性计入计入当期损益。但会计处理并不影响固定资产的认定。公司购买的手机虽然也用于个人消费,但也用于公司经营管理,并且也很难区分用于个人消费的进项税,因此,增值税对购买的固定资产“混用”情况下,允许全额抵扣进项税。

应当注意:购买的手机当做礼品送给客户的,根据财税2016第36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由此,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手机用于交际应酬,相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根据增值税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对于外购货物,可以按照购入进价计提销项税金,因为正常情况下,购入价格就是这种原材料的“售价”。视同销售的作用有两个:一是防止纳税人逃税。比如投资或分配,如果先销售货物,再用货币出资或分配,在销售环节肯定要纳税。如果直接用实物出资,就可以不缴税,则纳税人就可能改变模式,直接用实物出资或分配,这就为少缴税提供了一条通道。二是防止增值税链条的中断。增值税之所以能否避免或减轻重复征税,就在于环环相接的抵扣机制。如果不视同销售,不计算销项税,则下一环节无法抵扣,链条的中断,导致重复征税。增值税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既有用于个人消费的规定,也有用于无偿赠送的规定。既然按照无偿赠送视同销售了,计提销项税了,就不能再按照用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规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没有销项税与之匹配。如果有销项税,相应的进项税,就可以抵扣。

文章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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