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应注意八项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当注意以下八项规定:
1、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时限。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并且应当按照先后顺序进行抵免。在5个年度内不论企业是否有应纳税额,均计算抵免年度。当年应纳税额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即专用设备抵免是在企业享受所有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之后,在剩余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企业所得税,当期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免,结转以后5年内抵免,超过5年仍未抵免完的,则不再抵免企业所得税。
2、专用设备抵免基数的确定。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为购买专用设备所支付的价款,但对专用设备价款所含增值税应当区分情况: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也不包括主体设备正常运行所必备的专属附件价款。
3、财政资金购置专用设备的抵免。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仅限于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比如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100万元,其中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为50万元,则应当以50万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
4、融资租入专用设备的抵免。企业以经营承租方式租入的专用设备所支付的租金价款,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专用设备可以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但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5、停止使用专用设备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本意,企业享受税额抵免优惠的目的是为了鼓励购置和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所以要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企业必须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专用设备,对企业购置专用设备后又在5年内转让、出租或没有使用的,不能达到促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目的,不应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然,在专用设备使用5年后转让、出租专用设备的,不用补缴企业所得税。比如企业购置专用设备实际已抵减企业所得税10万元,在使用3年后转让,则应当补缴企业所得税10*2/5=4万元。
另外,对所转让的专用设备,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即受让方可以延续税收优惠政策,并且受让方重新计算企业所得税抵免年度。
6、专用设备的范围。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按照《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按照《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执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按照《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执行。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由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7、专用设备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优惠政策应当在“汇缴享受”,季度预缴时不得享受。
8、专用设备抵免应留存备查相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7年起,企业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企业所得税优惠一律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享受专用设备抵免留存备查的资料主要包括:1.购买并自身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清单及发票;2.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专用设备的合同或协议;3.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4.专用设备实际投入使用时间的说明。
文章来源: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纪宏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