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以房抵债"的涉税及账务处理
常见的抵债方式,以典型的三方关系为例(A为房地产公司,B为施工企业,C为第三方买房者)如下:
A房地产公司欠B施工企业100 万元工程款,现提出用一套市场价值100万元的房子(开发成本60万)抵债;B因自身不需要房产,找到第三方支付价款80万购买房产,三方签订协议:A将房子直接过户给C,以此抵消A对B的100万债务。
一、所有业务的前提:搞清楚 "房子到底是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末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整个过程中:房子始终登记在A名下,直到过户给C之前,所有权属于A;A从未将房子过户给B,所以B始终没有取得房子的所有权;房子登记到C名下,C才成为法律认可的所有权人。
二、会计核算:该开的发票要开,每笔账都要记清楚。
B企业的核心业务逻辑是:"用对A的100万债权,换取C对A的债务清偿80万房屋价值,同时承担20万的未收回款项"。
第1步:签订三方抵账协议后,确认债权终止。
B对A的100万应收账款因三方协议而消灭,B需冲销原债权:
借:其他应收款﹣C个人 80
营业外支出一坏账损失20
贷:应收账款﹣A公司 100
第2步:房屋过户完成后。
当A将房屋过户给C,C将房款付给B,三方债务关系彻底了结。
B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80
贷:其他应收款一C个人80
三、涉税处理:明确该交的和不该交的税
①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无需缴纳
B企业既没有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未取得所有权),也没有将房屋转让给C(房屋由A直接过户给C),本质是"债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② 企业所得税:20万坏账损失需纳税调增(前面文章已说过)。
③ 土地增值税:与B企业无关
B企业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也未发生"转让房屋"的行为,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文章来源:当学习成为习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