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分摊方法选择权争议,导致税企矛盾
【实务案例】
2022年7月,C市A区税务局向X公司发布《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X公司申报办理某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在申报资料中,X公司将开发成本按照“建筑面积占比分摊法”进行分摊。2024年11月,A区税务局发布了对于X公司土地增值税的审核结果。根据审核结果,X公司应当补缴税款4616万余元。
X公司提出更正申报申请,认为原本的分摊方法并不合理,由于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对政策不熟悉而造成了额外的土地增值税负担。基于税收公平原则,X公司要求将原本申报的“建筑面积占比分摊法”改为“套内建筑面积占比分摊法”对此,税务机关认为不符合税收相关法律规定,不予受理。A公司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解析】
本案所涉及的风险即土地增值税分摊方法选择风险。解决争议的关键点在于判断X公司是否具有土地成本分摊方法的选择权;其次,需要判断X公司是否具有变更土地成本分摊方法的权利。
目前国家制度层面虽然在分摊方法上留有余地,但是没有明确的赋予纳税人分摊方法选择权与变更权。C市税务局规范性文件规定:“分期清算或者清算单位中建造多类房产,纳税人可选择按照土地面积占比法或者建筑面积占比法计算分摊土地成本”。从该内容来看,X公司是否有权利选择“套内建筑面积占比分摊法”,C市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
建筑面积占比分摊法是根据每个单位的建筑面积占整个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来分摊公摊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占比分摊法是通过计算公摊系数,再用公摊系数乘以套内建筑面积得出分摊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占比分摊法实际上也是基于面积比例进行分摊,但更侧重于套内建筑面积与总公摊面积之间的关系。C市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没有排除对于分摊系数的运用,所以X公司选择“套内建筑面积占比分摊法”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
针对X公司是否具备调整分摊方法的权限问题,在申报审核流程终结之前,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尚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若纳税人因采用错误的分摊方法而主动提出调整,旨在增加应纳税额,税务机关对此类请求持接纳态度;同理,当纳税人同样基于分摊方法的不当使用而请求调整以降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亦应持开放态度予以考虑。
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纳税人因运用错误的分摊方法而必须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税款责任,税务机关便无权以此为依据,对纳税人施加额外的处罚措施,或无权做出不利于纳税人的法律解释,进而剥夺其更正分摊方法以实现公平税负的权利。
文章来源:数经 Q&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