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土增清算时如何处理?
问题: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房地产企业为取得一块土地所有权,为原土地持有人在另一块地上代建一座楼房,还建的土地未在房地产公司名下,建设资金由房地产公司承担,建成后归还给原土地持有人。 房地产企业在做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要把还建的楼房作视同销售处理?其建造成本怎么处理?
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规定:“六、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文章来源:九鼎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