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这种情况下房产税该交吗?

2026-04-20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5 点击收藏

河北省甲公司和某房产公司2021年签订购房合同,该合同约定2023年6月交房。由于房产公司原因未如期交房。2024年6月,在未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甲公司收房,但一直未缴纳房产税。

2026年税务局通知甲公司补缴自2023年7月至今的房产税。问题:甲公司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从什么时间缴纳?计税依据和税率分别是多少?

一、甲公司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规定,即使未办理房产证,甲公司作为房屋使用人也属于纳税人,应当缴纳房产税。

二、从什么时间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2020修订)》(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 第九条:“纳税人应在房产购入或者建成后30日内,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从购入或者建成的次月起开始纳税。并相应建立房产登记账册,注明房屋座落、用途、构造、间数、面积、房产原值以及建成或者购买日期,以备核查。”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是2023年6月。税务局通知,从交房的次月即2023年7月补缴房产税,有法可依。

三、计税依据和税率分别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又根据《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2020修订)》(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的确定:(1)依据纳税单位固定资产账页记载的金额确定;(2)未记入固定资产账户,但按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房屋累计造价已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房产,按累计造价确定;(3)无房产原值和财务制度的自有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房产管理部门同一年代兴建的同类房屋的造价核定;(4)购买的房屋,按购进的价格确定。与房屋不可分割的水、暖气、煤气、电器设备,应计算在房产原值内。”的规定。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扣除30%后的房产余值。税率为1.2%。

本案争议和对企业的启示:

如果企业在2024年2月收房时和房地产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修改交房时间为实际收房日期,那么房产税的缴纳时间从2024年7月计算就有了合同依据。由于双方未签订补充协议,企业如主张从实际交房的次月计征房产税恐有难度。

企业做好合同管理和纳税管理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具体到本案,可为企业节省一年的房产税。

文章来源:法税行稳致远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