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关于送达三明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2021-02-04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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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1月6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明税一稽处〔2021〕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2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明税一稽处〔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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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3月26日至2020年11月12日对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于2008年1月30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423671907252L,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骆伟烽(身份证号码:350521********3059),2017年8月10日变更为康玉琴(身份证号码:350521********4520);原财务负责人为陈君儒(身份证号码:350481********4032);住所为清流县龙津镇碧林北路158号,注册资本为2100万元;2018年4月9日股东由福建五华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厦门焰豪贸易有限公司。行业名称为房地产业,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建材销售。2016年5月1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清流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你公司纳税申报缴纳情况如下:

2015年度销售收入125385284.00元,利润总额21348478.56元。应缴纳营业税2115344.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5767.20元、教育费附加63460.33元、地方教育附加42311.88元,印花税21155.94元,已缴纳。

2016年度销售收入5733329.00元,利润总额1206131.04元(纳税申报表为-133201.49元)。应缴纳营业税205955.4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10297.77元、教育费附加(营业税)6178.66元、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4119.11元,已缴纳;2016年5月至12月开具增值税发票(房地产销售不产动取得预销收入)1619220元(含税),应缴纳增值税77105.7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加)3855.29元,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加)2313.17元,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加)1542.11元,已缴纳增值税77269.2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863.46元,教育费附加2437.08元,地方教育附加1625.35元,多缴纳增值税163.5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18元,教育费附加123.91元,地方教育附加83.24元。

2017年度销售收入0元, 利润总额-47615.21元。

二、 违法事实

(一)印花税

你公司(电子套账)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产权书据转移合同累计金额1619220元(含税价),应缴印花税771.08元,已缴印花税748.38元,少缴印花税22.70元(其中2016年8月应缴印花税71.42元,已缴印花税48.72元,少缴印花税22.70元)。

(二)土地增值税

你公司(电子套账)2015年至2016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后销售不动产收入4675540.05元:①普通标准住宅收入760392.00元,增值额未超20%;②店面等非住宅3915148.05元:2015年2月收入101921.00元,扣除额58103.33元,应缴土地增值税14621.90元,未缴纳。2015年4月收入148384.00元,扣除额167988.90元,应缴土地增值税0元。2015年6月收入27475.00元,扣除额40635.65元,应缴土地增值税0元。2015年11月收入140550.00元,扣除额112622.83元,应缴土地增值税8378.15元,未缴纳。2016年1月收入79360.00元,扣除额55986.89元,应缴土地增值税7011.93元,未缴纳。2016年3月收入3358517.10元,扣除额2604716.82元,应缴土地增值税226140.08元,已缴纳。2016年6月收入58940.95元,扣除额46561.68元,应缴土地增值税3713.78元,已缴纳土地增值税4454.33元、多缴纳土地增值税740.55元。合计少缴纳土地增值税29271.43元。

(三)企业所得税

1.你公司2015年度账面利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为21348478.56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661459.07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0019914.97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3990022.66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997505.67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856981.24 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40524.43元。调整项目如下:

(1)2015年5月15日原清流县地方税务局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清地税限改清算〔2015〕1号),2015年6月1日,你公司提请中介机构(三明市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2015年7日2日该中介机构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明立税所鉴字〔2015〕第1069号)。2015年10月20日,原清流县地方税务局进行核实并出具福建省清流县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清地税结〔2015〕2号),对你公司房地产开发成本进行调减处理,调减金额9367968.82元;2015年开发成本结转开发产品100675718.24元及期初余额581108.06元,合计101256826.30元。实际准予税前列支开发产品金额91888857.48元(101256826.30-9367968.82)。本期已完工开发产品可销面积为40450平方米 (包含一期未售137.9平方米、二期75.53平方米、三期40236.57平方米),平均开发产品单价91888857.48÷40450=2271.67元/平方米,本期已售面积39122.97平方米。本期税前可结转营业成本88874477.26元, 已结转98348790.82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明立税所鉴字〔2016〕第1124号)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289215.80元(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9行(十六)其他8289215.80元,调减营业成本)。本期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85097.76元。

(2)根据2016年10月14日原清流县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报告》对你公司进行的纳税评估,补征企业所得税

826926.42元,自查情况:(一)多支付佣金(销售费用)2507705.68元,

补缴企业所得税626926.42元;(二)你公司支付道路建设款60万元(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清地税结〔2015〕2号)税务机关调整项目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中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调减项目(1)2009年2月8#凭证支付清流县百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扣除的60万元相同),为政府的分摊,不能税前扣除,应补企业所得税15万元,支付与收入无关的支出路网建设费2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07705.68元。

(3)其他调整项目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明立税所鉴字〔2016〕第1124号)为准,调增8768655.63元,调减29996914.92元。

(4)本次检查2015年度补缴税费23000.05元(土地增值税23000.05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你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利润为-133201.49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349887.82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3161.70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4133524.63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1033381.16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4208.29元,少缴企业所得税989172.87元。调整项目如下:

(1)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营业成本3960417.90元,你公司本年度已销售开发产品1217.13平方米,(不含一期109.9平方米未售),本年度税前可列支营业成本 1217.13×2271.67=2764917.71元,在申报表中多列支营业成本1195500.19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销售费用395586.44元(其中佣金支付为320502.13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税前准予列支佣金5733329×5%=286666.45元,超支33835.68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在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增值税71323.29元,你公司申报时未调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根据2015年10月20日的福建省清流县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清地税结〔2015〕2号、于2015年10月20日送达你公司盖印签收),你公司多缴应退土地增值税2739194.03元,主管税务机关于2016年8月23日从国库退还土地增值税2739194.03元(分两笔

退还:2621290.12元、117903.91元),经对你公司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支行,账号350016473********024)查询,你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收到该款项2739194.03元,当日账户余额2910185.00元,在2016年9月7日转账给福建五华集团有限公司300万元,你公司在收到上述退税款后未作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申报,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019年12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清流县税务局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税二通〔2019〕12号), 通知你公司对上述2015年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款未申报企业所得税有关涉税事项进行补充申报,在直接、委托、留置方式无法送达后,2020年1月14日将该文书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给你公司(法人)和原财务人员,寄件被退回,退回理由为拒收。2020年1月19日在清流县行政服务中心(纳税大厅)信息公开栏进行公告,2020年3月20日在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外网清流县网页进行公告送达。你公司至今未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者进行补充申报。

(5)其他调整项目以纳税申报表为准,纳税调整增加额310034.63元。

(6)你公司2016年5月1日为营改增对象,但你公司收入按含增值税进行入账。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1614220元,增值税76867.62元,应调减收入76867.62元。

(7)本次检查2016年度补缴税费6294.08元(土地增值税6271.38元, 印花税22.70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存在逃避检查和不予配合情形,并在2016年账簿上少列已退还的土地增值税2739194.03元的收入(上述实际已退还后)而不进行纳税申报调整、而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对上述纳税事项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684798.51元,构成偷税,偷税数额684798.5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你公司上述的偷税税款及其滞纳金,不受追征期限的限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2016年8月产权转移书据合同少缴的印花税,决定依法追缴2016年8月印花税22.70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你公司销售店面等非住宅不动产少缴2015年度至2016年度的土地增值税,决定依法追缴土地增值税29271.43元(其中2015年2月14621.90元、2015年11月8378.15元、2016年1月6271.38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公司上述2015年度至2016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决定依法追缴企业所得税1129697.30元,其中2015年度140524.43元、2016年度989172.87元(含上述第(一)项的偷税数额684798.51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上述追缴的印花税22.70元、土地增值税29271.43元、企业所得税1129697.3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税款实际缴纳之日止,依法分笔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金三系统分笔计算征收)。

以上合计追缴税款1158991.43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清流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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