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问三答——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高新技术企业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其中对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问: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有什么单项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规定,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