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张增值税专票的错误在哪?兼谈营改增税目设置问题

2016-07-28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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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鉴于快递业的行业经营运作以及计费核算模式,对提供快递服务且以整体计费方式取得的服务费,不宜按两个税目“分别”核算销售额并适用两个不同的税率。...

今天早上,一位网友在朋友圈发了这张物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照片。当然,笔者也和她一样,对这家公司不因金额太小(18元)就不开专票的行为表示赞赏,因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付款方的法定权利。

但是,笔者认为这张专票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各位能看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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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营改增税制安排,在快递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后,不再适用单独的税目,而是分解为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业务:在物流辅助服务税目下增设收派服务,即服务提供方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至其同城的集散中心)、分拣(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派送(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服务的业务活动;而函件和包裹在异地之间的传递则归属于运输业。快递业取得的销售额要分为两项核算并适用不同的税率缴税,收派按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税率,异地运送快递物品按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适用11%的税率,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早上看到的这张专票,勾起了笔者对往事的回忆。在此,将笔者2014年初写的《营改增税目设置接地气方更有生命力》一文推送如下:

营改增税目设置接地气方更有生命力

段文涛/文 

从2014年1月开始,全国营改增试点已扩展到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现代服务业中的7个行业,整体情况发展正常,但由于试点行业是在陆续扩大,在个别行业的税目设置上也呈现出一些不够合理的问题。本文试以新增试点行业快递业的税目设置为例就相关问题探讨如下。

【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均是相同规定】

快递业税目范围与行业界定的差异

交通部发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快递的定义是,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在营改增以前的营业税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适用邮电通信业税目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而从2014年开始,快递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快递业不再适用单独的税目,而是分解为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业务:在物流辅助服务税目下增设收派服务,即服务提供方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至其同城的集散中心)、分拣(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派送(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服务的业务活动;而函件和包裹在异地之间的传递则归属于运输业。快递业取得的销售额要分为两项核算并适用不同的税率缴税,收派按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税率,异地运送快递物品按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适用11%的税率,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由此可见,相关邮政管理规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快递业范围的界定,与营改增对快递业的征税规定存在一定区别,主要就在异地运输这个环节。

快递业的运作模式和行业取费规则

快递业,是物流业的一个重要分支,“递”者,意即传送,快递业肯定离不开传送和运输。

快递业务收取服务款项采取的是以重量为基础,以时效为依据,首重加续重的方法。承接一项快递业务,快递公司计费和从客户手中收费是按需传送物品的重量以及距离综合计算,在取费时包括了被传送物品的上门收件、集散点分拣、本地和异地运输传送、目的地集散点送至收件人处等各环节的所有费用。快递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加之其特有的“以重量为基础,首重加续重”的计费方法,在制定取费标准和收到快递服务款项后,几乎是不可能将一项快递业务中收件、分拣、派送等服务与异地运输服务这几类服务各自应收多少款项分开计费。

快递物品的运输有其独特的方式和流程。以陆路运输为例,某快递公司的一辆汽车装载500件物品从A地开始运送,沿途在B地卸下30件,再装上B地收件的物品40件;再运送到C地……最后来到单程终点Z地,卸下来自A地至Y地沿途收件的所有物品。然后,装上Z地收件的物品350件,照前述模式开始返程运送,到达Y地后,卸下Z地的物品19件,装上Y地收件的物品30件,……到达A地后,卸下来自Z地至B地所有收件的物品。整趟行程,耗费汽油费用8500元,回程时修理费500元,沿途26个收费站,往返共支付通行费6000元,因通行费按重量计费,经过每一收费站交费不一。另有司机工资等费用若干。该如何从整体快递服务收入中准确的计算运输收入? 

快递业营改增适用税目存在的弊端

完整的快递公司是既有收派服务又有交通运输服务,这也就意味着,快递业要将从客户手中收取的款项分成收派服务和运输服务两部分来分别核算和缴税。

从快递业的行业运作特点,计费取费惯例,收入核算方式等,可以看出,要将按重量计费收取的快递服务整体收入人为的分解成收派服务收入和运输收服务入,不符合快递业的行业运作和收入核算实际,在实务中很难做到真实的分开核算销售额。

但是由于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快递业如果不能将取得的快递服务款项按收派服务和运输服务分开核算销售额,势必就要将取得的快递服务款项从高适用11%的运输业税率,在现代服务业税目下特设的收派业务子税目就失去使用价值。而要想按收派业和运输业分别适用6%和11%的税率,就必须人为的、主观的将按重量计费收取的快递服务整体收入分解成两项销售额核算。

由快递公司从取得的整体收入中来“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销售额,这种所谓的分别核算没有实际计费标准支撑,也就成了实际不可能分别核算,而只是看似分别核算而已,其准确性可想而知,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谁也拿不出分别核算准确与否的标准和证据。快递业营改增后在适用税目税率方面存在的问题,势必将影响快递公司的经营运作、财务核算,尤其是将给税企双方都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

建议适时调整快递业的税目和税率

快递业,是中国经济的“黑马”,关系经济民生。2013年底由管理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快递企业已经超过9000家。2013年我国快递业务量完成92亿件,收入完成143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0%和36%;快递业在拉动内需、服务流通、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凸显。

鉴于快递业的行业经营运作以及计费核算模式,对提供快递服务且以整体计费方式取得的服务费,不宜按两个税目“分别”核算销售额并适用两个不同的税率。从有利于快递业的健康发展和加强财务核算出发,建议对快递业收取的快递整体服务费统一按一个税目适用一个税率。即将“收派服务”改为“快递服务”: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运送、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有关税率的适用,鉴于其运送环节也是为本公司的快递物品提供的运输服务,与收件、分拣、派送等环节产生的增值共同形成本企业的整体增值额,建议对快递业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

对后续营改增行业税目设置的设想

营改增试点由部分省市到全国范围,试点行业由“1+6”到“1+7”再到“2+7”,其他行业也将陆续全部完成营改增转换,随着试点行业的增多,将不可避免的出现类似快递业的多种服务类别的交叉混合。

在税目设置时应多考虑行业的经营运作模式和收入核算特点,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因素结合,既考虑税负平衡公平又考虑税收征管实际,既尽力做到使纳税人计税方式准确唯一更注重防范由于税目设置不合理带来的税务风险。

总之,在营改增税目设置时,应尽可能接地气、便征纳,不断在税收征纳实践中完善改进税目设置,为营改增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此文成文于2014年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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