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这个公式你真会了?

2016-07-28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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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题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这个公式你真的会算了么? 

改增这个公式你真会了?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那么该公式该如何理解和计算呢? 

例:某公司2016年6月共有三个项目,其中甲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乙项目和丙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月购进1000万元(不含税)的原材料,其中用于丙项目的材料为400万元,用于甲项目和乙项目的原材料无法准确划分清楚。已知6月份甲项目取得收入400万元,乙项目取得收入600万元,丙项目取得收入500万元。(假设购进原材料进项税率17%,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各项目取得的收入都是含税收入。)问:6月份该公司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万元呢? 

错误算法一: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600×17%×400÷(400+600+500)=27.2万元。 

错误算法二:首先把各项收入换算为不含税收入,然后再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甲项目六月不含税收入=400÷(1+3%)=388.35万元;乙项目六月不含税收入=600÷(1+11%)=540.54万元;丙项目六月不含税收入=500÷(1+11%)=450.45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600×17%×388.35÷(388.35+540.54+450.45)=28.72万元。 

分析(懒人可以直接看最后结论):要正确理解上述公式,就要明确两点:首先,公式中分子分母究竟是含税销售额还是不含税销售额;其次,分母中的销售额是指企业当月所有的销售额还是仅指对应于不能划分的项目的销售额。 

对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从总局批复意思来看,对于免税项目收入是不得换算,另一层意思是,对于非免税的一般性收入,应当可以按不含税收入进行换算。 

因此,对于公式中的分子与分母应按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同时如果涉及的是免税收入,则对免税收入不需要换算不含税销售额。 

对于问题二,国家税务总局并未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但是《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湘国税局函〔1997〕089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公式,其分子“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和“非应税项目营业额”以及分母中“当月全部销售额”中与分子相对应的销售额、营业额,均为纳税人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额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再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和剔减销项税额。 

也就是说,公式中分母中的全部销售额仅是指对应于无法划分的免税和非应税项目销售额,而不包含能够划分进项税额所对应的销售额。 

结论:所以,综合上述两个文件,对于开始时的案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600×17%×388.35÷(388.35+540.54)=42.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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