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单价“牵出”百万元收入未申报
日前,税务机关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6年~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税务检查。检查期间开发的楼盘总建筑面积为64159.696平方米,其中一期工程实际可售建筑面积为16330.856平方米,于2007年8月末完工,2007年内已实现销售建筑面积为13398.746平方米,未实现销售面积为2932.11平方米;二期工程建筑面积为16156.50平方米;三期工程建筑面积为31672.34平方米,二期和三期检查所属期内未完工、未销售。
该公司2006年申报应税销售收入为0,纳税调整前所得额-98.18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159.21万元,纳税调整减少额5.81万元,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55.22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8.22万元。2007年申报应税销售收入2872.89万元,纳税调整前所得额-177.02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458.4万元,纳税调整减少额43.77万元,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237.61元,应纳企业所得税78.41万元。
经过前期案头分析、实地检查,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多缴税款1万多元。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得意地说:“你们瞧!我们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情况很好吧,这1万多元就不要求你们退还了,就当是对国家多做的一点贡献。”检查人员只好暂时撤出。就在案件陷入困境时,一名检查人员无意当中说的一句“该单位出售车库还在开收款收据”启发了大家。该公司可能利用收款收据隐瞒收入,于是检查人员决定从收款收据上寻找突破口。
当检查人员询问该公司财务负责人“为什么仍开具收款收据”时,他说:“车库面积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不开发票还可让业主少缴契税呢,我们没少缴税,是在做好事呢。”
再次检查该公司开具的房屋销售发票和合同,房屋幢号、房号、业主姓名和单价、面积、金额应有尽有,没发现价格偏低的问题,全部申报纳税。检查销售车库开具的收款收据,开具的份数与房屋销售发票份数一样,但只有车库号、业主姓名和面积、金额,没有单价,而且每户车库只有七八千元。检查人员随机抽查5户,计算出车库单价都为600元/平方米。遂询问该公司财务负责人,他说开发的楼盘地理位置不好,车库就低一点出售。检查人员打开3份购房合同的首页,记录下每个业主的联系电话号码,又一次返回。
经与3个业主电话联系、说明情况,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财务负责人“统一定价为600元/平方米”是在说谎,开具给3个业主的收款收据上不仅有车库号、业主姓名和面积、金额,而且有单价,单价在1200元/平方米左右,朝向南的比朝向北的单价多100元/平方米。检查人员又一次来到该公司,将取好的证据放到了该公司财务负责人面前,他只好老老实实地拿出隐藏的向业主收款开具的另一套收款收据,并请求从宽处理。
经检查,该公司2007年销售商品房的同时收取业主车库款197.14万元,已申报销售收入85.64万元,隐瞒业主车库款收入111.5万元,应调增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111.5万元,调减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7.19万元(营业税5.57万元、城建税0.28万元、教育附加费0.22万元和土地增值税1.12万元),净调增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104.31万元,应补企业所得税34.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