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班车费用能否在开发间接费列支

2025-08-07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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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纳税人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理由一:从合同内容看,无法确认为项目部专用

该企业班车费用属于公司为员工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其服务对象是公司员工;且从合同内容来看,不是全部为项目部员工使用,并有提供免费旅游等服务内容。

理由二:从业务性质看,不属于开发间接费用

开发间接费指项目部(与工程建设直接相关部门)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有关成本。班车费用无法体现出文件规定的“直接组织、管理”和“开发成本”的性质,其管理费用属性更为突出。

理由三:会计归集不能作为税务判定依据

该企业将班车费用归集到“开发间接费用——办公费”,属于财务范畴,会计、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对开发间接费用的规定存在差异;不论企业如此记账是否合理,以其记账不能作为判定依据。

理由四:参考借鉴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总局网站上有相关答复,答复结果为:“单位租赁汽车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按照实际发生情况计入各相关费用进行核算扣除。”详情见相关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56/n3255681/c5164394/content.html)。

虽然上述总局答复的是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税收规定,但是在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审核过程中仍然可以作为参考,理由如下: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通过调整年度利润总额计算得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因此按照总局答复,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不应将班车费用计入职工福利费中,应按照实际发生情况计入各相关费用进行核算扣除。

综上所述:班车费用应作为房地产管理费用按比例扣除。

文章来源:通武廊先生 紫禁城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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