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合规建议
鲁A公司竞得一块土地,但有一条政府建设的公路贯穿该地块,政府拟将此条公路改线,因改线工程未能如期实施,导致A公司中断建设,形成土地闲置。于是,政府出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并依法给予甲公司补偿。问:如何判定是否适用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关于因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被收回土地使用权时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核心在于判断土地收回的性质是否符合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
判定收回土地的性质,应依据政府收回文件、闲置原因证明(如停工通知、规划变更文件等材料)。企业需保存因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直接证据,如规划调整批复等文件资料,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企业责任"。企业应收集所有能证明"政府原因"的相关证据,如《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道路规划建设方案、补偿协议、付款凭证、书面通知、会议纪要等材料,积极主动与当地税务机关前置沟通,争取适用免税政策,并确保所有环节书面留痕。
因政府原因导致闲置(如规划调整、政策变动、基础设施延误等)属于"政府责任",若因此收回土地,通常符合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 的免税条件。因企业自身原因闲置(如资金断裂、故意囤地)被收回的,不属于免税范围,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以上回复供参考,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文章来源:税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