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定额部分收入应如实申报纳税
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来源:群众举报案件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福州X贸易有限公司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定期定额征收小规模纳税人,经营地址: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经营范围: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水性涂料批发、代购代销,
2007年1月起月核定增值税计税额56700元,月缴增值税2268元,核定应税所得率7%,月缴企业所得税1071.63元。 二、检查情况 根据市局转来的群众举报案件,我局派员依法定程序对该公司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查获2007年度销货凭证《送货单》32册等有关经营资料。经核对,该公司2007年1至12月间共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855816.84元,其中:1月94038.88元,2月67225.6元,3月85977.32元,4月90578.8元,5月119076.88元,6月116183.6元,7月98347.6元,8月148283.24元,9月184228元,10月172081.52元,11月242854.48元,12月436940.92元。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该公司2007年度销货凭证《送货单》32册等有关经营资料记录的收入已超定额,且超定额部分未于当期申报纳税,检查期间该公司于2008年1月14日、15日申报入库增值税41188.84元、企业所得税26644.24元。对已申报的销售收入部分扣减后,仍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共计(不含税)74318.27元。 (二)处理意见及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以及1998年6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3号文“……自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1994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3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少申报纳税的部分收入74318.27元,追缴增值税2972.73元,追缴企业所得税1716.75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该单位的偷税行为处以罚款2344.75元。 四、征管建议 1、加强税法宣传工作,增强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2、加强对税务案件举报工作的管理,重视对举报案件的查处。 3、要重视定期定额户的管征工作,定期下户采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信息,发现信息异常及时调整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