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602”发票的税务处理与应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可根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开具编码为“602”的不征税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当房产销售收入真正实现时,再根据具体情况,按实际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人可能会困惑开具了“602”发票后,在开具正式发票时该如何处理?
针对这个问题各地有较大差异,举例列示如下。
1. 厦门市国税
《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十四)》第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若后续再收到余款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升级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其中下设有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上述情况中,企业收到预收款,已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续收到余款,应将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回红冲,再开具全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
2. 青岛市国税
《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操作指引》第四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预收款如何开具发票?
答:按照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016年5月1日以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收回原发票,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3. 山东省国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六)》第一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开票问题”中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营改增前,企业收到预收款后,开具由山东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收据,作为企业开具发票前收取预收款的结算凭证。该收据统一编号,管理上类似于发票,购房者持该收据可以到房管、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全款,待下个月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不再将已经预缴税款的预收款通过申报表进行体现,将来正式确认收入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时也不再进行红字冲回。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其范围包括: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按照笔者的理解,现房地产企业预收款开具的不征税发票,类似于原营改增前开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收据,仅作为收支的凭证,且并不属于47号公告中所列举的开具红字发票的范围。因此,在开具正式发票时原不征税发票无需向业主收回予以冲红。
如果当地政策要求收回,业主把不征税发票弄丢了又该如何处理?为了防止丢失票据带来财务和法律上的纠纷,购房人应以书面形式出具遗失证明确认票据的失效,交由房地产企业留底备查。
当然,企业发生实际业务时,还是应以当地政策和企业规定为准,如当地政策规定需要收回,房地产企业将其做为凭证保存即可。
文章来源:九鼎财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