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跨年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2019-02-27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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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工作中,经常会出现跨年度的经济业务。对于此类业务,企业所得税收入该如何确认?是否存在税会差异?笔者通过两个案例来分析跨年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希望能对大家的实务操作带来一定帮助。
  一、通常情况:
  如果属于当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均作为当期的收入;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相关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到,也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
  【案例1】甲物业管理公司2018年1月一次性收取了小区住户两年的物业管理费(2018年1-2019年12月)共180万元,甲物业公司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是在2018年1月收取时一次性计入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还是分期分别计入2018年度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
  【解析】
  1.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相关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款第8项规定,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2.具体处理:
  甲物业公司预收2018年—2019年度的物业管理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款第8项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属于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应在实际提供物业服务时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当期的收入。即:2018年度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90万元,2019年度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90万元。
  二、特殊情况:
  租金收入如果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可以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案例2】乙公司于2018年1月将一幢办公楼出租给丙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规定约定租赁期为2年,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每年租金12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2年租金共计240万元,并于2018年1月1一次性收取全部租金240元。乙公司如何确认租金收入,如何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
  【解析】
  1.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2.具体处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乙公司可以选择在租赁期内,将租赁收入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2018年1—12月确认租金收入120万元;2019年1—12月确认租金收入120万元;这与会计处理确认收入一致,不存在税会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乙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也可以选择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时间一次性确认租金收入:2018年确认租金收入240万元; 2019年不确认租金收入。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出租人会计处理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收入:2018年1—12月确认租金收入120万元;2019年1—12月确认租金收入120万元,所以此种处理方式存在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120万元(240-120);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减120万元。
  填表示例: 
  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行“一、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一)租金”项目和A105000《纳税项目调整明细表》第3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相关项目中进行调整。

         文章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刘海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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