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关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问题您可知晓?(房企关注)

2019-05-16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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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工作正在火热进行中,近日,小编接到纳税人咨询关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相关问题,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企业将自有资产赠送给员工或用于交际应酬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接下来,小编就通过两个小案例为您详细解答,具体情形如下:

例1

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财务人员发现这样一个问题:

2018年12月出于改善办公条件的需要,该公司将自建的商务办公楼中的A栋楼由最初的目的出售转为企业自用,改变了该资产的用途。该栋商务办公楼建造成本400万元,相同类型产品该公司销售均价为600万元。那么,改变了资产用途企业是否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因此,本案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自建的A栋商务办公楼用途由出售改为企业自用,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不需要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此外,除第(三)项之外,该条还明确以下几种情形也不需要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是否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2

乙公司是一家空调生产销售企业,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财务人员遇到了以下几种情况:

1.A型空调是该公司2018年度开发的新型产品,为了开拓市场,该公司将10台A型空调赠送给经销商用于市场推广;

2.10台B型空调用于奖励该公司年度优秀职工;

3.2台C型空调用于交际应酬。

那么,以上3种情形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该企业发生的3种情形均需要做视同销售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那么,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按规定应做视同销售时,如何确定被移送资产的计税价格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最后,小编提醒您留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章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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