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税清算中扣除项目的成本分摊规则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14/9/12/art_8410_12332.html)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采用受益和配比的分配原则,计算分摊扣除项目。对按照税收规定属于可直接计入的扣除项目,应直接计入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的扣除项目;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分摊:
(一)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下同)在多个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其他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即其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下同)在多个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
(二)对一个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对其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若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中有排屋、别墅类型的,对清算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按照占地面积法进行分摊。
第三条规定,对多个清算单位或不同类型开发产品共同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按建筑面积法计算分摊时,对超标准层高可售房产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对层高高于4.5米(含4.5米)低于6米的,其可售建筑面积按1.5倍计算;对层高高于6米(含6米)的,其可售建筑面积按2倍计算。
[例]某房地产项目包含以下业态:住宅,层高3米,可售建筑面积10,000㎡;商业A,层高5米,可售建筑面积5,000㎡;商业B,层高7米,可售建筑面积3,000㎡;总建安成本1.2亿元。
合计可售建筑面积=住宅:10000㎡+商业A:5000㎡×1.5+商业B:3000㎡×2=23500㎡
住宅建安成本=10000/23500×1.2=0.51(亿)
商业A建安成本=7500/23500×1.2=0.38(亿)
商业B建安成本=6000/23500×1.2=0.31(亿)
文章来源:华仔在线 是否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