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成本如何“凭证”入局?预提费用为何“一票否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https://hainan.chinatax.gov.cn/sxpd_15_4/07155037.html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tax/zcfw/zcfgk/tdzzs/201001/t252762.html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注解:装修成本可以计入开发成本,预提费用原则上不得扣除。
文章来源:华仔在线 是否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