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无产权车位税务处理实务解析——基于浙江省政策视角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16/3/23/art_8409_9406.html第三条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注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让渡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2号)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24/11/15/art_8414_84067.html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同一清算单位内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核算增值额、增值率。
注解:土地增值税清算,浙江省明确采用“二分法”,将房地产分为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两种类型。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14/9/12/art_8410_12332.html第五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使用权或提供长期使用权的形式,有偿让渡无产权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使用权的,其取得的让渡收入应按以下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对清算前取得的让渡收入应并入清算单位收入一并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让渡收入应按照建筑面积法在不同类型可售房产之间进行分摊,分别并计不同类型可售房产的收入。
(二)对清算后取得的让渡收入,根据该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确定的税负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即:计算缴纳的应缴土地增值税=无产权房产让渡收入×该清算单位的清算税负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2号)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24/11/15/art_8414_84067.html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如不能按清算单位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单位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附加税费扣除;如按上述方法仍无法按清算单位或房产类型准确归集的,在不同清算单位之间按各清算单位应税收入的占比计算分摊,在同一清算单位内不同房产类型之间按各房产类型应税收入的占比计算分摊。
注解:车位收入按照可售面积分摊至普通住宅收入和非普通住宅收入中;将车位税金按普通、非普通收入分摊,分别记入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及其他税金中。
文章来源:华仔在线 是否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