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归集与分配揭秘
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归集
(一)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直接计入有关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成本项目。
【例一】
2017年6月,九鼎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竞拍拍得了A、B、C三块土地,其中A块土地支付全额地价款8000万元,但至今未实际取得A土地,规划建设甲项目。B块土地价款总额为3亿元,已支付2亿元,并已实际取得了该块土地,规划建设乙项目。C块土地支付全额价款1亿元,并已实际取得了该块土地,规划建设丙项目。九鼎公司根据有关原始凭证入账,会计分录如下:
(1) 借:预付账款——A土地 80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80 000 000
(2) 借:开发成本——乙项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出让金 300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200 000 000
应付账款——B土地 100 000 000
(3) 借:开发成本——两项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出让金 100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000
(二)分不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先对其支出进行归集,会计期末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各受益对象
【例二】
2017年6月,九鼎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竞拍得了B块土地,土地价款总额为3亿元,B块土地上整体项目规划分为商业区、住宅区和别墅区,具体技术经济指标未知。九鼎公司根据有关原始凭证入账, 会计分录如下: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出让金——待分摊成本 300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300 000 000
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分配
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应经税务机关同意。
如果成本对象的占地面积可以取得,原则上房地产企业应该按占地面积进行分摊。房地产企业取得成本对象占地面积的途径有两个: 一是采用政府规划审批部门在项目规划中测定的占地面积;二是采用房地产企业根据项目规划自行测定的占地面积。
但在实际项目运作时,并不是所有的成本对象都可以单独取得其占地面积。垂直排列的成本对象无法取得各自的占地面积,如有的开发产品,一至三层裙房为购物中心,三层以上是写字楼,作为成本对象,购物中心和写字楼的占地面积是重合的,因此,这种情况下就不能按占地面积分摊土地价款。
无法按占地面积进行土地价款分摊的,从现在可以采用的分摊方法来看,建筑是合理的方法。
【例三】
2017年3月,九鼎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竞拍拍得了B块土地,土地总价3亿元。
2017年6月,得知该地块占地面积8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整体项目分为南为商业区、住宅区和别墅区三个区域,具体经济技术指标如下:
(1)商业区:总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开发产品为三层裙楼的商场和十五层写字楼,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其中:裙楼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写字楼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
(2)住宅区:地面积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
(3)别墅区: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2017年3月拍得B块土地,支付土地价款时。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出让金——待分摊成本 300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300 000 000
2、2017年6月根据具体的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土地价款分摊。
根据该项目实际情况,该公司确定成本对象分别为:商场、写字楼、住宅和别墅,各成本对象分摊的土地成本如下:
①裙楼和写字楼的土地成本;商业区的土地成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
商业区的土地成本=2+8X30000=7500(万元)
商场和写字楼的土地成本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裙楼的土地成本=3-10×7500=2250(万元)
写字楼的土地成本=7+10×7500=5250(万元)
②住宅的土地成本;按占地面积进行分摊。
住宅的土地成本=4+8×30000=15000(万元)
③别墅的土地成本:按占地面积进行分摊。
别墅的土地成本=2+8X30000=7500(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开发成本——裙楼——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出让金 22 500 000
——写字楼——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出让金 52 500 000
——住宅——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出让金 150 000 000
——别墅——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出让金 75 000 000
贷: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出让金——待分摊成本 300 000 000
在进行土地成本分摊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 如果属于单独建造的、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应分摊土地成本;如果属于为建造地上建筑物而形成的、不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地下基础设施,不分摊土地成本。
(2) 回迁房成本如果作为拆迁补偿费,不分摊土地成本。
(3) 单独建造的应该由开发产品承担的配套设施,应分摊土地成本。
文章来源:孙炜财税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