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预期未来可取得权属的土地上建设的房产,房产税依据是否包含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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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比较特别的问题,由于建设用地的规划和审批有比较严格的程序,因此某些地方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这种未批先占土地进行建设的情况确实存在。
税月江湖理解,这种在未履行招拍挂手续的土地已建成的房产涉及事项如下:
1、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单位,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2、房产税
自用的房产,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自建成(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这个问题确实比较特别,未履行招拍挂手续未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地价款前已建成使用的房产,虽然不属于“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土地价款”的情形,税务机关“要求企业以招拍挂后实际缴纳的土地款,增加招拍挂前的房产原值补缴房产税”的做法虽然不可取,但按房产原值应包含地价的房产税计税原则,按房产所有人已成为该地块事实上的权属人的情况,税务机关应该是有理由“重新评估招拍挂前的房产原值”以作为补缴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的。
文章来源:税月江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