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分期抵扣政策怎么用?7个小热点教会你~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 年5月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 年5 月1 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需要分2 年抵扣的不动产范围: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后取得的不动产。
1.取得,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2.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问题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租入的不动产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发生改扩建、装饰装修支出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2年抵扣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经营性租入的不动产装饰及改建支出取得的进项,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可以一次性抵扣。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 年5月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 年5 月1 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解析】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经营性租入的不动产在会计制度上不按固定资产核算,不属于分期抵扣的范围,因此发生的装饰及改建支出取得的进项,如果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可以一次性抵扣。
问题二:房地产公司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分期抵扣进项税金政策吗?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公司,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也需要分期抵扣吗?
答:房地产公司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分期抵扣进项税金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 年抵扣的规定。
【解析】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和工厂购买的厂房,虽然同属于不动产,但在进项税的抵扣上应区别对待。前者属于可以为企业长期创造价值、长期保持原有形态的实物资产;而后者在实质上则属于企业生产出来用于销售的产品,属性不同,对其施行分年抵扣显然不合适,应当一次性抵扣。
(二)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其购置成本已分期支出并分期抵扣,如果再对每期取得的租金进项分两年抵扣,核算会非常复杂,因此可一次性全额抵扣。
(三)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虽然也属于不动产的范畴,但存续时间短,施工结束后即要拆除清理,其性质与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物更为接近。因此,现行政策对于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允许一次性抵扣进项税。
问题三:纳税人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的所有进项税金都需要分期抵扣吗?
答:1.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适用分期抵扣政策;
2.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适用分期抵扣政策;
3.不动产在建工程其他情形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分期抵扣。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三条 纳税人2016 年5 月1 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解析】
(一)“在建工程”这个会计科目,主要用来归集和核算企业建设、改造不动产的价值,需要通过这个科目核算的项目很多,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分2 年抵扣的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范围,主要限定在了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货物、以及与不动产联系直接的设计服务、建筑服务。
1.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购进货物。除建筑装饰材料,还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2.设计服务。
3.建筑服务。
这两类服务都可视为与不动产项目直接相关的服务。
(二) 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才适用分期抵扣政策。如果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未超过50%的,可以一次性抵扣。
【案例一】某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材料直接耗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按照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该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属于新建不动产
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该项购进材料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抵扣,剩余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 个月抵扣。
(二)该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属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按照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购进的该部分材料成本未计入不动产原值(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则该项购进材料进项税额可于当期全部抵扣。
2.如果购进的该部分材料成本计入不动产原值,那么仍应区分两种情况
(1)购进该部分材料成本未达到不动产原值50%,则该项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于当期全部抵扣。
(2)购进该部分材料成本达到或超过不动产原值50%,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该项购进材料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第13 个月抵扣。
纳税人购进其他服务,如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等,直接耗用于自建不动产的,应按照上述购进材料直接用于自建不动产的情况,分别处理。
问题四:不动产分期抵扣政策中的第十三个月,具体指从发票认证日期开始算还是发票填开日期开始算?
问:我公司近期购进了一栋房产,取得一张价税合计33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日期是2018年6月5日,我公司于2018年7月20认证,并将票面税额的60%(180万元)计入了7月的进项税额,剩余的40%(120万元)在第十三个月进行抵扣,第十三个月是应该从发票认证日期开始算还是发票填开日期开始算?
答: 40%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应该从取得扣税凭证(认证抵扣)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析】
根据上述规定,40%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应该从取得扣税凭证(认证抵扣)当期(2018年7月)起第13个月,即2019年7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五:销售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于2017年8月购进房产一栋,税额330万元,当月认证抵扣198万元,剩余的132万元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准备在2018年8月抵扣。但是由于单位搬迁,于2018年7月将该栋房产出售。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答:销售未抵扣完进项税金的房产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六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析】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再销售的当期抵扣,因为纳税人的资产帐上已经没有这项不动产了,与之相关的事项应全部结清。所以,您公司销售未抵扣完进项税金的房产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132万元,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六: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是否可以重新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问:我公司2017年6月购进了一栋楼房,专用做职工宿舍,未抵扣进项税额。2018年5月,公司又将该栋楼房转做办公用楼,即转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是否可以重新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1.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2.《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九条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 年5月1 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 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以重新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 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二】 2018年5月1日,某纳税人购进办公楼一座,金额1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并通过认证。该大楼专用于免税项目,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假定分10年计提,无残值。2019年6月,该纳税人将该大楼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项目。
【解析】
纳税人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规定抵扣。
该项不动产的净值率=[1000-1000÷(10×12)×12]÷1000=90%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100*90%=90(万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的60%(90*60%=54万元)于改变用途的次月抵扣,剩余的40% (90*40%=36万元)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抵扣。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示例】
1.改变用途的次月(2019年7月)
2.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2020年7月)
问题七: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进项税额应该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2018年5月购进了一批建材,准备用于销售,已于购进当期全额抵扣进项税额。2018年6月,公司自建办公楼,将该批建材用于在建工程。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该如何处理?
答:该批建材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 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五条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 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析】
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和服务,当期没有直接用于在建工程(例如计入原材料、工程物资等科目),在2016 年5 月1 日之后又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照如下方法处理:
1.购进时允许全额抵扣。
2.转用于允许抵扣的不动产项目时,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 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纳税人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前提,是要求纳税人凭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也就是说,允许抵扣的前提是具备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
【案例三】 2018年9月10日,某纳税人购入一批外墙瓷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0万元;因纳税人购进该批瓷砖时未决定是否用于不动产(可能用于销售),因此在购进的当期全额抵扣进项税额。2018年11月20日,纳税人将该批瓷砖耗用于新建的综合办公大楼在建工程。
【解析】
按照政策规定,该30万元进项税额在购进的当期可全额抵扣,在后期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该3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40%(12万元)应于改变用途的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转入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中。并于领用当月起第13个月,再重新计入抵扣。
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30×40%=12(万元)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示例】
2018年11月(税款所属期)
文章来源:中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