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费、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8-11-30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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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如果未及时开发,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那么根据上述规定,上缴给相关政府部门的土地闲置费能否在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01、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规定,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因此,土地增值税有明确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闲置费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不得从土地增值税中扣除。

02、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土地闲置费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且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也没有单独出台土地闲置费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总之,土地闲置费能否税前扣除不像土地增值税的规定那样明确。因《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国家税务总局也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土地闲置费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不得从土地增值税中扣除,许多人认为土地闲置费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这样吗?

 土地闲置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应依据国土资源部的部门规定,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与其实施条例及其直接主管部门(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确认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截止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土地闲置不允许税前扣除或允许税前扣除。下面我们看看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扣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从上述规定可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情况没有土地闲置费。那么土地闲置费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罚款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闲置费不属于行政罚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没有规定土地闲置费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七条规定, 土地闲置费计入开发产品成本,在销售时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可以作为计税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综上分析,土地闲置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裴老师(中华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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