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清算后查出不合规票据列支,补交土地增值税

2025-08-22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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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75746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税稽罚﹝2023﹞37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1-20

处罚内容对你公司偷税行为进行处罚,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559,424.71元50%的罚款,即2,779,712.3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之规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86,160.00元50%的处罚共计943,080.00元(受税款尾数四舍五入的影响,罚款合计金额可能存在不超过1元的差异,以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计算结果为准)。

罚款金额(万元) 372.2793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应缴少缴增值税及附加:你公司隐匿增值税应税收入9,944,057.47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1.销售大通豪庭一期18A商品房少计销售收入5,000,000.00元,少缴增值税及附加;

2.转售工程用水电计671,318.53元未确认收入,少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3.未售房屋对外租赁未确认收入4,272,738.94元,少缴增值税及附加。

1~3项合计,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462,333.8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116.78元,教育费附加13,038.64元,地方教育附加8,692.45元。

(二)应缴少缴房产税:你公司未售房屋对外租赁获得的租金收入4,064,644.3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应补缴房产税(从租计征)487,757.32元。

(三)应缴少缴土地增值税:

1.你公司“大通豪庭一期”项目于2020年12月23日完成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其中,2013年1月23日付三通一平工程款680,000.00元交易信息不实;你公司在账面虚列实际未在公司任职的人员信息,虚列职工薪酬及年终奖金套取账面资金用于其他开支84,205.00元。以上两项合计764205.00元不允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作为成本扣除,应调减扣除项目971,212.85元,补缴土地增值税74,079.26元;

2.你公司“大通豪庭二期”项目于2020年9月29日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其中,虚列职工薪酬及年终奖金490,346.00元套取账面资金用于其他开支不允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作为成本扣除,应调减扣除项目415,666.30元,补缴土地增值税34,816.21元;

3.你公司2021年6月15日出售大通豪庭一期18A栋商品房,于2021年7月13日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你公司少计少计含税销售收入5,000,000.00元,应调增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4,761,904.76元,补缴土地增值税2,100,659.24元。

综上1至3项所述,你公司应补缴土地增值税2,209,554.71元。

(四)应缴少缴印花税:

1.2021年6月你公司销售大通豪庭一期18A栋商品房少计含税销售收入5,000,000.00元,应补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2,500.00元。

2.2017年至2021年你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租赁印花税,少计含税销售收入共计4,272,738.94元,合计应补缴财产租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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