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房企土增清算中「地下车位」如何分摊「建造成本」

2025-08-19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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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开发中,地下车位常被视为“鸡肋”:市场定价受限,销售去化缓慢,专属成本低却分摊成本高企。

然而,在土地增值税(土增税)清算中,这个不起眼的配套设施却“屌丝逆袭”,因未售车位成本无法扣除,导致税负飙升,成为税企“必争之地”。俺结合政策文件与实务案例,尝试剖析地下车位建造成本(不含土地成本)分摊的争议根源。

一、车位为何引发税企“死磕”?

地下车位作为住宅项目的配套设施,受地方政府配比要求而建,其专属建造成本(如划线、照明)较低,但若按传统建筑面积法分摊共同成本(如地下基础、建安成本),单位成本常高于市场售价,形成“收入成本倒挂”。在土增税清算时(已售面积超85%),未售车位成本无法扣除,推高增值额和税负。以某项目为例:总建造成本10亿元,总建筑面积61万㎡(住宅60万㎡,车位1万㎡),按面积法分摊,车位成本达1.64亿元,若市场售价仅1亿元,清算时未售部分导致税负增加20%以上。

争议焦点:

1、清算时点:税务机关按《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强制清算,企业认为应待车位全部去化。

2、成本分摊:共同成本是否应全额分摊到车位?受益原则被机械应用,忽略车位“附带产物”特性。

3、车位类型:产权、无产权非人防、人防、机械车位政策各异,如人防车位成本是否全额扣除。

4、收入核定:低价转让车位(如促销)可能被认定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遭税务核定调整。

政策滞后、税制复杂(法律位阶低,多为规范性文件)加剧争议,车位问题成为土增清算的“税负黑洞”。

二、车位类型与分摊原则

地下车位按用途和产权分类,分摊规则不同:

产权车位:有产权,可售,需分摊成本,计入清算。

无产权非人防车位:不计容积率,仅转让使用权,成本分摊争议大,常低分摊或不分摊。

人防车位:属政府产权,建成后移交,成本通常全部分摊到可售房产。

机械车位:涉及设备成本,可据实扣除,但基础成本分摊需明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及《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要求成本按“受益对象合理分配”。地下共同成本主要服务地上建筑,车位仅附带受益,不应同等分摊。车位作为“副产品”,价值远低于住宅(售价仅为其1/10~1/5),与主产品同等分摊成本不合理。

三、建造成本分摊方法解析

总局未强制具体分摊方法,仅要求“合理”。结合政策与实务,常见方法如下:

1.建筑面积法(或可售面积法)

公式:车位成本 = [总建造成本 / 总建筑面积] × 车位面积

适用:产权车位,操作简单。

示例:总建造成本10亿元,总面积61万㎡(车位1万㎡),车位成本 ≈ 1.64亿元。若售价仅1亿元,倒挂严重。

缺点:忽略价值差异,成本超市场价,审计要求计提减值,未售车位成本无法扣除。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91号,浙江公告2014年第16号(收入并入房产)。

2.据实扣除法(固定单价法)

公式:车位成本 = [地下共同成本 / 总建筑面积] + [专属成本 / 车位数]

适用:无产权非人防、人防车位,仅分摊专属成本(如划线、设备)。

示例:地下共同成本5亿元,面积5万㎡;专属成本0.5亿元,1000个车位。单价成本 = 6万元/个。

优势:贴近副产品逻辑,成本低。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31号(企业所得税视车位为公共配套,不保留成本)。

争议:需工程结算单据,共同成本区分难。

3.市场价值系数法(毛利率法)

公式:车位成本 = 车位收入 × (1 - 主产品毛利率) 或 分摊系数 = 车位市场价值 / 项目总价值

适用:上海认可,解决倒挂。

示例:毛利率15%,车位收入1亿元,成本 = 0.85亿元。

优势:收入成本匹配,未售车位不影响清算,防筹划风险。

政策依据:上海地方政策,国税发〔2009〕91号“合理分摊”。

争议:需市场价值评估。

4.受益对象法

公式:专用成本归车位,共享成本按受益比例分摊(如住宅90%,车位10%)。

适用:人防车位,成本全部分摊到可售房产。

示例:地下成本5亿元,车位受益10%,成本 = 0.5亿元。

缺点:主观性强,需第三方评估。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91号。

四、政策依据与实务借鉴

1.国家政策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成本分摊需“合理”。

《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14条要求按受益对象分配,第15条允许地方细化。

《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车位作为公共配套,不保留独立成本,收入冲减主产品成本。

2.地方实践

上海:允许四种方法(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据实扣除法、市场价值系数法),毛利率法更易接受。

浙江:公告2014年第16号,车位收入并入房产,成本为0。

广东:2024年征求意见稿,人防车位成本不按比例扣除,全部分摊到可售房产。

3.会计与审计

上市房企多视车位为副产品,采用不分摊、仅土建成本或毛利率法。面积法常被审计要求计提减值。

1.司法案例(广州德发案):

税务机关以车位等房产拍卖价格偏低(2300元/㎡,低于市场价85000元/个)核定收入,法院支持但否定滞纳金,强调“正当理由”需证据支持。低价转让车位需证明合理性。

五、“副产品”视角的突破

车位争议源于成本扣除不配比,传统面积法忽略其“副产品”属性——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加工形成,价值低,非主产品。类比制造业副产品(如甘油),不应同等分摊成本。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地方实践(如浙江、上海)均支持低分摊或不分摊。

为何推荐毛利率法:

1.配比性:成本按住宅毛利率倒推,匹配收入,避免倒挂。

2.防筹划:不分摊成本可能诱导推迟销售,固定成本法难区分共同成本。

3.政策支持:上海市场价值系数法为其变体,浙江成本为0更激进。

4.实务可行:会计审计认可,易获税务接受。

操作示例:毛利率15%,车位收入1亿元,成本 = 0.85亿元,即使未售也匹配。

六、结语

地下车位建造成本分摊的“死磕”源于收入成本不配比,毛利率法通过匹配价值与成本,是破解困局的务实选择。企业需加强证据准备,税务机关应审慎核定,期待全国统一政策化解争议。

好了,以上就是本篇文章的全部内容。

文章来源:布斯的老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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