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产生的利息及滞纳金,不同税会处理的差异变化有哪些?
房企通过招拍挂拿地,土地出让协议如约定为分期付款的,通常会约定分期付款的时间及分期付款计算利息的条款;此外,还会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超过协议约定付款时间,需要缴纳相应违约金的条款,这两种情况都是因为没有按照土地出让条件的要求,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产生的利息费用。
但因这两种情况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在财务和税务处理上都有一定差异。本文笔者将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两个方面对比两者的不同。
会计处理 1、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的利息 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为土地出让协议约定的一种支付方式,分期支付的利息可视为获取土地使用权对价的一部分,同时房企支付的利息支出,可以收到政府开具项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非税收入票据》,因此按照实际支付利息计入“开发成本-土地成本”核算。 2、因逾期缴纳滞纳金 逾期缴纳的滞纳金,本质上是经济合同中的触发违约条款的一种违约补偿,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按照实际支付的利息计入“营业外支出”核算。
税务处理 笔者整理了以下2种情况不同税种的税务处理:
实务中,对这两种情况,各地税局在税务处理上都存在一些差异,例如: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回复:对于因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产生的利息和因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产生违约金,形式上均为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相关规定计征契税。
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建议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沟通,避免税务理解不一致造成税务风险和税务损失。
文章来源:正坤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