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房地产企业公共配套设施费如何核算?

2020-10-26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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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包括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在企业所得税上,公共配套设施费应当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与核算。即公共配套设施费需要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二次分摊,具体先通过“开发成本——具体成本对象——成本项目”科目进行归集,等项目竣工后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将成本分摊给各受益对象。公共配套设施费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在土地增值税上,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即土地增值税对公共配套设施费也应当通过二次分摊。但如果是按照建筑面积法在可售面积进行进行分摊,与发生的开发成本直接在可售面积分摊,其结果是一致的,所以,在实操中,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同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所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并没有通过二次分摊。
        公共配套设施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扣除方面的区别:企业所得税方面,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一定条件可以按照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并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土地增值税方面,处理则是不同的,能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不能预提建造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成本,同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
        文章来源:纪宏奎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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