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甲供材在土地增值税扣除怎样规定的?

2020-12-19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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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房企发生了工程款1000万元,其中甲供材500万元,劳务工程款500万元,现获取到工程公司开具的工程发票500万元,A房企购买材料500万元的发票,那么A房企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怎样扣除的??

政策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3.《海南省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04号)规定,对于包工不包料的建安工程,施工方按提供的建安劳务金额(不含材料价款)开具发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施工费用的扣除凭证以建安发票为准,材料和设备费用的扣除凭证以销售发票为准。?

政策分析

甲供材工程就是甲方(基本建设单位)与乙方(施工单位)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事先约定的,由甲方提供材料、乙方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从案例中A房企,其发生的工程款1000万元,其中材料款及工程款各为500万元,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海南省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04号)的分析,案例中的1000万工程款允许于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工程公司开具1000万元的工程发票给A房企公司,A房企公司购买材料时获取500万发票,A房企公司入账开发成本1500万元,那么其工程款存在重复入账500万元,那么其重复入账的500万元不允许于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梁伟灵 房地产纳税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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