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论

2021-01-04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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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详解土地增值税系列

新收入准则即将全面施行,快看都新增了哪些会计科目

正文

房地产企业的业务运营主要可以分为五大阶段:获取土地阶段→建设施工阶段→预售/销售阶段→项目清算阶段→自持物业运营阶段,主要涉及13个税种: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在13个税种中,最重要的是土地增值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三大税种。下面我们向大家介绍一下三大税种的税收筹划方法论,以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参考适用。

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论

(土地增值税篇)

在三大税种中,土地增值税是税率最高的税种,分为四档税率30%、40%、50%、60%,单税种的税率最高可达60%。所以在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税务处理中,可能稍有不慎就会使得企业的整体税负直接飙升,所以土地增值税历来都是我们房地产企业最为重视的税种之一。

一、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方法论

分析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方法,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土地增值税的税负由哪些决定因素呢?我们先看下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我们从这个公式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的税收负担有两个很重要的决定性因素有:增值率、税收优惠。

土地增值税的增值率大小,对土地增值税税负的影响非常之大。那增值率又是由什么决定的呢?从土地增值税计算原理可以得知它是收入总额减扣除项目金额再比上扣除项目金额。也就是说,增值率越高,那土地增值税所适用的税率就越高。我们要合理地把土地增值税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首先要把适用税率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因为土地增值税采用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是30%,最高税率是60%,中间还有40%、50%,总共四档税率。如果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要交60%的话,那对于企业而言将是非常重的税负。所以,我们首先要做的是控制土增税的税率,防止税率过高。

 税收优惠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也非常大。按照我们国家的税收政策,对于普通标准住宅,凡是增值率不超过20%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所以,在这一优惠政策之下,我们需要尽量想办法控制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就要尽量控制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这是影响土增税税负的又一个重要因素。

进一步分析土地增值税的公式,我们会发现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比较复杂,影响因素比较多样。比如公式中的增值额,由收入总额减去扣除项目金额,所以增值额是由收入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差决定的,也就是增值额由另外的两个因素决定。又比如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取决于增值率,增值率越大,适用税率就越高。增值率是增值额除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大小直接决定了税率是30%、40%、50%还是60%。总的来说,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影响因素不只一个,相对来说比较复杂,从增值额到扣除项目,从适用税率到速算扣除系数,都会对土地增值税的税负产生重要影响,该税种的影响因素是一个综合因素。

二、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常见具体方法

根据上述分析,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需要考虑的因素比较多,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筹划方法。在介绍的同时,从根源角度做一些分析,探讨这些方法的具体适用。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税收政策的规定,结合每个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落地。一般来说,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有以下几个常用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控制增值率。当我们控制增值率了,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就能够控制,所以我们要尽量控制增值率。增值率是收入总额减扣除项目金额再除以扣除项目金额,进一步简化,可以得到收入总额比上扣除项目金额再减1,所以真正影响的是两个因素。从而可知,控制增值率的第一策略就是控制收入。比如说通过控制房价来控制企业的收入,企业稍微降点价,控制一下收入总额。收入控制了,增值税就得到控制了。这时候可能房地产企业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就下降了一档,而下降一档是整整下降了总额的10%。如果当前适用的税率是50%,可能你稍微控制收入就变成了40%,这样一来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当然就明显下降了。控制增值率的第二个策略,就在在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之前,考虑对扣除项目金额进行增补和调整。这里用的是增补和调整的概念,主要是指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增补和调整。本来企业真实发生了的应扣除金额,但之前没把它计算进来,现在经查补,把合理的扣除项目计算进来,那房地产企业就可以使得增值率降低,而增值率的降低就可能导致企业土增税的适用税率降低。还有一个办法就是调整,调整什么呢?调整企业的项目金额,成功调增扣除项目金额也极有可能使得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税负下降。这是从增值率的角度来分析的。当然,实践中是两个策略同时灵活运用的,很多时候,如果我们既能适当降低收入,又能增加扣除项目金额,那企业的增值率下降得更快,这样对增值率的控制的效果当然就更明显。

第二种方法是精装修。精装修能让房地产企业合理地加大开发成本的投入比例,而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加计扣除。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总和的20%作为加计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发生了1000万元的精装修,实际上可以扣除的金额是1200万元,所以精装修项目可以合理地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负。这一点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是很利好的消息。而且,在增值税的控制上,精装修取得的增值税进项是可以用于抵扣的进项,所以精装修是房地产企业常常用到的税收筹划重要工具。

 第三个方法就是享受免税优惠。在房地产企业有一个很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不超过20%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从这个角度来看,房地产企业在开发普通标准住宅的时候可以尽量控制好增值率。适用控制增值率,表面上收入是减少了,但收入减少一些并不等于最后的税后利润少赚了,有可能因为土地增值税免了使得企业的税后利润反而增加了。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大家要特别注意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标准。该标准一般有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容积率不低于1,如果容积率低于1,你的项目有很多别墅项目,容积率比较小,那可能就不能享受这个优惠政策了。第二个条件是高出市场价值的部分不高于20%,就是与正常的市场价格相比不高出20%的售价。如果售价比较高的话,说明项目的品质比较好,可能就是豪宅了,而不是普通标准住宅了。第三个条件就是房子的面积,不是在120平的基础上浮20%。理论上很简单,但各地在执行标准上却有偏差,计算方法在不同地方的税务机关出现了差别。有些地方认为上浮20%就是上浮20平,即是140平,有些地方认为上浮20%就是上浮120平×(1+20%),即是144平,不同地方在执法标准方面有时候会出现偏差。所以有些地方就规定普通标准住宅就是不高于140平,超过的就一律认定为非普通标准住宅。还出现过这一个事件,某省一开始的政策是所有的开发房产的平均的每套面积不超过140平,就认定为普通标准住宅,这个政策还是相当宽松的。后来省里突然改政策了,不是按照平均,而是按照单套面积作为认定标准,企业只要有一套超过140平,那就一律视为非普通标准住宅。这样一来就把很多已经开发项目的房地产企业给坑了,因为这些企业有些房子超过了140平标准,有些房子是90平甚至是50平,但最后统一全部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对待,不能享受土地增值税的免税政策。

第四种方法就是开发费用的处理。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费用主要是期间费用,包括利息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其中利息费用主要是指财务费用。这三大费用加起来就构成了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费用,即期间费用。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在土地增值税开发费用的认定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开发费用=利息支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第二种方法是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众所周知,如果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费用认定的越多,那增值率就会越低,增值额也就越低,那最后企业需要交的土地增值税就越少,所以企业都希望开发费用认定越多越好。那究竟是第一种方法好,还是第二种方法好呢?我们看一下两种标准所需要具备的条件。第一种方法,企业的利息支出必须要有银行的合规的利息发票、利息单据,就是必须能取得合规的凭证票据,如果不能取得这样的凭证票据,那企业是不能作为利息支出进行列支的。第二种方法中,企业不需要提供利息支出的票据,就是说企业拿不出这些利息发票、利息单据,那就统一按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总和的10%作为开发费用。分析到这里,大家可以自行算算账,两种方法的差别在哪里?其实也不复杂,就是房地产企业如果能够取得并提供的单据凭证,能够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加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总和的10%,那企业以第一种方法计算期间费用就划算。一般而言,在实践活动中,房地产公司能取得的合规的利息支出基本很少,因为现在国家政策下的银行不对房地产行业,开发贷是受到国家政策限制的,房地产企业一般拿不到直接的银行贷款,基本都是二手的、信托之类的,利率一般比较高,基本都超过银行的利息标准,所以一般都是不符合扣除标准的。所以,房地产企业一般按照第二种方法来计算,即是按照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总和的10%来认定,并计算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小结一下,开发费用的核算其实基本上跟利息支出没啥实质关系,企业借多少钱一般不会实质影响扣除项目金额,土地增值税的多少基本上与企业实际发生利息费用的多少没直接法律关系。

第五种方法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组合方式的选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其中一个方法,就是在清算时选择不同的清算方式组合。当前税务机关认可的清算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叫两分法,就是普通标准住宅作为一类单独进行清算,非普通标准住宅、商业和其他作为另一类进行清算,就是清算过程中将产品分成两类分别进行计算土地增值税,我们称之为两分法。第二种叫三分法,是指普通标准住宅作为一类、非普通标准住宅作为一类、商业及其他作为一类。两分法、三分法有哪些差别呢?由于房地产公司开发存在不同业态,增值率的情况不一样,甚至还有一些成本收入倒挂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企业尽量采用两分法,而不采用三分法。因为将非普通标准住宅、商业和其他与普通标准住宅混在一起计算的话,企业可以均衡一下增值率,均衡增值率就极有可能可以控制土地增值税的税负。而采用三分法有时候不好控制增值率,因为商业卖的价格一般比较高,成本费用又不能多摊,所以商业对应的增值率比较高,这块的增值率如果超过200%的话,那对应的土地增值税所适用的税率就达到了60%,这时候企业的税负压力还是比较大的。所以通常企业尽量采用两分法。当然,大家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必须使用三分法,两分法他不认可,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则由企业自行决定采用两分法还是三分法。如果企业有权决定计算方法,那企业可以自行测算一下,作个比较,然后再决定使用哪种清算方式,以达到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六种方法就是商业地产的处理策略。房地产企业的商业地产一般情况的销售价格比较高,如果是一个不那么合适的时间段,这时候如果企业仍是把它卖出去,那么就很可能在无形中给企业的税负造成明显的增加。如果企业的商业地产在某个阶段如果销售不合理的话,销售后企业的很多税负成本就会明显增加。这时候,企业可以用的策略是先不销售商业地产,企业不销售这一块的话,那就不需要交这一块的土地增值税。因为这一块土地对应的房产的产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产权没有转移的话企业就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因为在清算的时候,没有销售的部分是把它划分出来不进行清算的。有这么一个案例,某城市的房屋价格上涨,该地的一家房地产公司拟将全部的房产出售,包括旗下的全部商业地产。经过沟通得知,这个房地产企业明确已做过测算,如果把这些商业地产全部出售的话,因为之前开发的时候成本投入相对来说比较少,所以增值率就比较高,整体算下来,三大税种合计在一起的话几乎达到了整个售价的近40%。当时这些地产的售价大概3万元一平,在这3万元中就需要交1.2万的税,剩下的就1.8万不到了。这种情况下,这家公司进行了一定的税收筹划,将商业地产自持不对外销售,所以最终的增值率并不高,需要缴纳的税款也大幅度降低。然后企业将这部分商业地产转为固定资产,转固之后就有很多方式可以处理,比如定位出租经营,或者以公司重组的方式在未来把这个房产转移出去。因为这家企业有比较多的房产,最后的财务报表就将企业整个实力充分体现出来了。后来,这家企业还遇到一个比较好的时机,到了香港成功上市。对于这家房地产企业而言,商业地产处理的策略比较到位是它后来成功上市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如果没有上市,那房地产企业以后再卖的时候,实际上也有很多种处理方式,比如采用资产行重组,采用合并分立、采用股权转让等方式灵活处理,又比如把公司的一部分股权转让给其他合作方,共同持有商业地产,甚至是共同经营,其他合作伙伴把钱投进来,共同做一个实业。这些都给企业提供了多种多样的经营形式和空间。大家需要清楚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就是资产的产权不转移的话,是不需要交土地增值税的,所以企业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应尽量减少产权的变更,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点。你只要发生了产权变更,只要是不符合条件,那你就没有什么优惠政策了,没有什么免税政策了,就一定要交税了。这是我们需要特别树立的一个重要观点。

第七种方法是利用税收洼地的总包来进行操作。现在我们国内还是有很多特殊的地区,出于招商的需要,出于发展经济的需要,就给了一些优惠政策,一般称之为税收洼地。税收洼地是可以使用的,但是需要使用得比较得当,要存在真实的交易或业务,采用得当的操作一般税务机关还是会认可的。对于房地产企业,可以考虑利用洼地的施工企业的EPC总承包,以享受洼地税收优惠或者财政的返还,最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第八种方法是房地产投资、资产重组、股权转让交易、对外投资视同销售,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所以房地产企业不管是土地投资、房产投资,还是重组、股权转让,都一定要事先做好规划,否则税负可能会高得比较明显,而且经常看到很多朋友很无奈,他进行重组并购或股权转让时并没有咨询专业税务律师的意见,所以当他发现另一种处理方式的税负会低很多的时候,程序已经是不可逆转了。我们都知道,在资产重组、企业合并(兼并)、分立的经济活动中,凡是涉及房地产公司的,一律缴纳土地增值税。所以,资产重组中,如果是房地产企业,那你的税负是比较高的,因为按照国家政策,只要是房地产企业就要进行重点监控,因为国家很担心房地产企业通过重组的形式,把很多的一些税收规避了。所以国家对资产重组涉及到房产土地的,就看管得比较严格。换句话说,如果你是非房地产企业,你要做资产重组,有些房产土地发生了转移,只要符合某些条件那企业是不需要交土地增值税的,这点可以提前规划,灵活运用。另外,通过股权转让交易的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序上控制土地增值税的税负。股权转让,并不是房产土地的产权转移,严格来讲是不需要交土地增值税的。但国家税务总局也出现过这样的一个文件,认为你卖一个公司,在这个公司里面主要是房产土地,而且你是百分百的产权都卖了,那就认为你形式上是股权转让,实质上是行使了土地房产转让的真实业务,也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种观点也符合税法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就当前的实际情况而言,有些地方执行得比较宽松,股权转让涉及到房产土地的并没要求交土地增值税,但有的地方执行得比较严格,要求这种情况要交土地增值税。所以,我们要特别注意这一点。

以上是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常见方法,供大家参考。

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论

(增值税篇)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概论

增值税的税收负担轻重,取决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如果我们想控制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第一个考虑到了就是控制销项税额。那销项税额大小又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呢?销项税额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收入总额,二是销售额的适用税率。

 收入总额直接影响到我们的销项税额,通俗地说,就是我们的收入总额越大,那我们的销项税额就越多。在收入总额直接影响销项税额的情况下,我们如何通过这一直接影响因素控制销项税额呢?虽然销项税额由收入总额直接决定,但一般企业都不愿意降低自己的收入,因为那就是白花花的银子啊,那就是企业最重要的利润啊。所以我们还是得想想有没其它方法既可以降低收入,又不实际减少白花花的银子数量。方法还是有的,下面我们介绍两个常用的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我们可以把收入的形式进行转换,具体而言,就是企业有这么一项收入,但它不是以销售房屋的形式出现。比如,某房地产企业的房子卖得比较快、卖得比较好的时候,你可以不卖精装修的房子,可以卖毛坯的房子。在卖毛坯的房子的同时,提供装修服务,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把销售房子的收入分解出来,转化为装修费用。这是一种典型的不降低实质收入总额的同时降低销售房子的总收入的方式,本质上就是将收入总额分拆为不同项目的收入,而且不计入本企业的收入总额。如果当提供装修服务的B企业是一家小微企业,那他的增值税税负甚至企业所得税税负都可能会大幅度下降。因为按照我们国家的税收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是5%,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实际税负是10%,这是国家给我们企业非常利好的政策。就增值税而言,如果B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那这个装修对应的收到在当年就可能适用1%的征收率,这与我们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9%相比,降低的幅度还是非常之大的。在这里,我们运用的是收入形式转换的方法,经过收入的转换,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总收入并没有实际变化,只是收入的类型发生了变化,从而就实际了税负降低的效果。

第二种方法是适当地降低收入。要正确理解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降低收入并不必然降低利润的角度分析,因为降低收入有时候会直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在收入和负担同时降低的情况下,由于两者并非等比例下降,那说明有时候会出现这样一种结果:收入降低的金额<税负降低的金额。所以,如果我们经过精确计算,当适当降低收入能实现这一效果时,那我们是完全可以运用“降低收入“的方法实现税后利润增加的效果。通俗地说,就是房地产企业的总收入与实际收入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种完全的正向关系,企业赚取的利润和所获取的总收入之间有某些时候是存在反向关系的。在这个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控制收入、控制价格的方法来控制税收负担,最终增加房地产企业的实际利润。 

影响销项税额的第二个因素是销售额所适用的税率。总体而言,虽然销售额适用的税率越低,企业需要缴纳的税款就越少,但一般而言,我们很难找到其他一些低的税率,因为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在正常情况下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9%,你没办法说自己另外找一个低的税率来适用,所以在适用税率方面一般没有太多的直接办法。 

除了销项税额之外,进项税额是另一个影响企业增值税税负的决定性因素。对于进项税额的高低,又有哪些具体的影响因素呢?下面我们介绍三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个因素是房地产企业采购支出中能够抵扣进项的成本费用的比例。在某一房地产企业的进项税额总额一定的情况下,税收政策允许抵扣的进项比例越高,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就越多。分析到这里,可能很多朋友都会纳闷,难道还有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吗?有这种疑问的朋友直接看下税收政策中“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清单“就清晰的,在这里不再赘述。所以,企业在采购货物的时候尽量地往那些能抵扣进项的成本费用的支出方面倾斜。如果企业发生了很多的成本费用,到最后没有进项抵扣,那这时候企业的税负是会很高的。

第二个因素是采购支出对应的税率。企业在采购货物的时候,应尽量把对应的税率提高。通俗地说,企业接受的发票所对应的税率提高那企业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就会增加。这种情况非常适用于我们常见的甲供材、甲供工程的模式,这种模式下房地产企业有一部分设备材料由自己采购,那么这些采购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对应的正常税率是13%,而房地产企业卖房子开具的发票的正常税率是9%,这中间就会产生4个百分点的差,这4个百分点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实际上就是增值税税收负担的降低或者说是一种节约。

第三个因素就是房地产企业在整个增值税发票管理。房地产企业的进项税取得,是否能够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房地产企业对这一因素没有足够重视,那很可能因此而增加增值税税负,甚至可能不知不觉地掉入虚开发票的陷阱。因为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以票控税的制度,国家对增值税发票有一个很严格的管理,没有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特殊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绝大多数情况是不能抵扣进项的,所以房地产企业必须要合规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因素对降低增值税税负同样是非常重要的。

从上述分析可知,增值税税负的影响因素主要是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我们要控制增值税税负,就是要控制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分析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分别有哪些影响因素,通过调整这些影响因素来解决税负偏高问题、税收管理问题,从根源上进行税收筹划,最终实现增值税税负的下降。

二、增值税税收筹划常见的具体方法

前文我们从增值税计算的影响因素的角度介绍了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下面我们结合法律、税收政策介绍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一些具体的常用方法,以供大家更好地运用到工作实践。

第一种方法是甲供材模式。前面介绍过这种方法,因为甲供材模式下,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的税率是13%,而销售不动产开具的增值税销项发票的税率是9%,中间就会有4点百分点的税率差,这4点百分点的税率差就可以使得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适当地降低。所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可以尽量考虑甲供材的因素,充分发挥这一因素在降低增值税税负方面的作用。

第二种方法是甲供工程模式。房地产企业在这一模式下,可以采购诸如中央空调、电器设备、智能化楼宇设备、供暖、卫生通风照明等配套设备。在采购这些设备的过程中,企业可以取得增值税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而且抵扣的进项对应的税率也是按照13%。这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是一个利好的消息。房地产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尽量多采取甲供工程模式,通过甲方购买设备的模式,降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第三种方法是精装修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房地产企业需要采购装修材料、装修服务,以适当提高精装修房屋的建造和销售比例,从而控制增值税的税负。精装修模式在增值税的控制方面是非常好的一种方法。因为对于精装修而言,房地产企业只要能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允许抵扣进项的,所以精装修所取得的装修工程类发票、材料发票,都是可以抵扣进项的,从而降低增值税的税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可以尽量多采用这种模式。

第四种方法是对仅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进行分解。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如果企业采购的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其他项目,包括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等,那这一固定资产对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另一个角度理解,如果企业采购的固定资产主要或者仅仅用于免税项目或者简易计税项目,那这一固定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房地产企业采购的固定资产一般情况下价值都比较高,如果企业采购固定资产的进项不能抵扣,那企业真的是亏大了。所以,当企业采购的固定资产用于免税项目或者简易计税项目时,最好能将这一固定资产一部分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如果企业找到了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情形,那企业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抵扣全部的进项税额了。应该说,我们国家的这个税收政策还是比较宽松的,对企业来说确实是一个非常利好的消息,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尽量把这些政策用足。

第五种方法是采购不动产的一次性抵扣。企业采购不动产,按照国家之前的税收政策,是不允许一次性抵扣的,而是需要分期抵扣。从2019年4月1日开始,国家这一税收政策做出了修改,允许企业采购的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所以,如果房地产企业出现采购不动产的情况,尽量按照国家税收政策一次性抵扣,充分享受增值税的政策红利。这一税收政策税法原理来看,意义非常大,可以说是增值税制度建立后演变发展到今天,最好的红利政策了。因为这一政策的实施实际上等于实行了消费型增值税,只要纳税人实际采购了、发生了对应的成本费用,只要符合基本条件,那一律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是非常利好的消息,降低了增值税负担,完全符合国家减税降费、创造企业良好营商环境方针政策。

第六种方法是将不可抵扣项目转化为可抵扣项目。当然,要做好这一点,一定要操作得比较到位,如果操作不好,存在一些法律瑕疵,那将很可能会转变成风险。比如,招待费、餐费、娱乐支出等有一些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费用支出,可以考虑适当变换这些支出项目的类型和实施条件,使之成为可抵扣项目。举个例子,当企业进行预算会议、年终总结会议的时候,可以尝试把招待过程与会议过程融合起来,包含在大的会议活动当中,这个过程中做的一些招待可以变成会议安排内容,这些成本费用支出就可以都走到会议费里面,通过会议费进行打包,通过这种转换方式,使得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部抵扣,从而降低了增值税的税收负担。当然,这些操作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需要把业务做到恰如其分。

第七种方法是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实际上有用于一般计税项目,那进项税额允许全额抵扣。这种方法跟前面的购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是一脉相承的。房地产企业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动产项目只要有用于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就允许全部抵扣。这其中隐含一个意思,就是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同时也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也没有问题,也允许全额抵扣。当然,如果原计划是全部用于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那就应当事前进行分解和转化,尽量做到符合允许全额抵扣的条件。既然国家的政策这么宽松,说明国家在这一方面还是很愿意让利给企业的,所以我们不能辜负了国家对企业的好政策。

第八种方法就是土地价款的抵扣。按照税收规定,房地产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土地出让收益等都属于土地价款。这是营改增后国家对土地价款政策的进一步补充,说明房地产企业的拆除补偿费在计算销售额的时候,也是可以用于抵扣的。甚至还包括房地产企业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前提条件是企业需要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和相关的合同、材料,那涉及到的土地拆迁补偿费部分,房地产企业完全都可以把它纳税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第九种方法就是项目的匹配性。房地产企业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开展业务经营的时候,可能同时还有两三个房地产项目同时在开展经营,实际上就是整个建造有几个项目齐头并进。这个没什么问题,因为增值税的处理是认企业不认项目,也就是说每一个项目并不是独立计算增值税的,而是汇总在一起以法人作为整体单位计算增值税。介绍到这里,大家应该就明白了,如果房地产企业把不同增值税率、不同生命周期的项目组合在一起,这样可以均衡增值税的税负。因为生命周期不一样,项目的贡献率不一样,附加值也不一样,增值率也不一样,这样我们就可以想办法让不同的项目进行合理匹配,使得企业的增值税的整个过程能比较好地控制总体税负。比如说房地产企业的某些项目发生的销项比较多,成本项目已经成为过去,同一时期有些项目处于建设初期,只有成本费用没有收入,那么匹配在一起的话就可以实现增值税合理地往后递延,可以达到均衡增值税的税负、合理地递延征税的效果。

    我们补充说明一下,有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大家要认识清楚,国家一般很喜欢增值税的概念,因为纳税人一般不可能通过什么筹划、规划之类的非常大幅度地降低增值税税负,甚至把增值税弄没了,这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对增值税的筹划主要集中在推迟或者递延增值税的缴纳,纳税人不可能把增值税税负消灭。有了这个正确认识,那房地产企业能够实现把增值税往后递延的效果,能够减轻项目前期的压力,就已经是比较充分的实现了筹划利益,因为企业实际上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这对房地产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的消息。

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论

(企业所得税篇)

前面我们介绍了房地产企业三大税种中的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下面我们介绍第三个税种企业所得税。

首先我们介绍一下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决定因素,从方法论角度简要分析如何控制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我们先看下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及附加-损失,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这里我们需要注意两个基本观点。第一个观点是会计利润是形成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基础和依据,换句话说,企业的会计利润的高低,会影响到企业需要缴纳的税款,简单说就是:会计是纳税的基础。第二个观点是会计和税法有差异。对于税会的差异性,我们需要关注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因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会产生会计和税法的差异,从而造成我们交税的税基和会计利润存在差异。这是从所得税的决定因素来分析。另外,通过会计利润加减调整项目,可以得到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企业的会计利润经过加减调整项目,最终完成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然后,我们简要介绍一下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几种具体方法。

 第一个方法是控制企业会计总收入。企业把收入控制住了,在成本费用一定的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就降低了,那么企业的税负降低了。当然,企业一般不愿意降低收入,相反,企业只会想尽办法增加收入。所以,控制会计总收入我们需要从辩证的观点来看待。如果在某种情况下,企业控制收入了,那企业应当能从别的方面获得好处,而且企业减少的收入小于获得的别方面好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控制收入是完全可以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控制收入并不是说无谓的控制收入,我们还是要获取相关的一些其他利益,那这种情况下呢,我们还是可以通过控制收入来控制企业所得税。

第二个方法是开发成本、期间费用在税前的列支。开发成本和期间费用的正常列支方面,对于这个一个企业来讲,一定要掌握开发成本、期间费用列支的一些基本条件,明确要符合什么条件,要拿到什么样的发票,我们才能进行税前扣除,这一点也非常重要。

 第三个方法是税金及附加扣除问题。我们涉及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等,都可以作为税金及附加进行税前扣除。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所得税在进行核算的时候,可以把土地增值税等作为扣除项目。简而言之,土地增税在缴纳之后,我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是可以扣除的。

第四个方法是这个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成本核算对象不同,我们在成本分摊的时候会造成成本方面的差异。如果我们这个项目是分期进行开发,分开进行核算和清算纳税的,在这个情况下,成本对象不同,那么最终税收差异就会比较大。所以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也是一个重要的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法。

第五个方法是利润分割。房地产企业可以增设一系列相关的外围公司,进行利润分割。现在很多大的方向公司实际上都会这样做啊,像万科、碧桂园、恒大啊都有不少的外围公司来分割利润。比如说他拆出很多公司,比如园林绿化公司、销售代理公司、劳务公司、商贸公司。在分拆之后,把房地产公司形成的利润就从房产公司慢慢的切割出去,也就是在流入房地产公司之前就切割出去。这样一来的话,最起码被切割出去的利润就不作为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了,不作为房地产公司这一纳税主体的税基了,最起码可以起到控制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因为我们这个园林绿化公司、销售代理公司、劳务公司等是不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的,因为他没有房产土地的产权转移,所以这个利润分割最起码可以降土地增值税。当然,除了土地增值税,利润分割也可以在所得税方面产生降低税负的效果。比如说现在我们有很多小型微利企业有不少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不管是增值税方面,还是企业所得税方面,那果将切割出来利润都放在这些小的公司里面去,那企业的税负整体就下降了。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分散利润的实现来降低整体的税负。

 第六个方法是这个协调拆迁成本支出。房地产企业可以把拆迁成本支出做一个合理的转化。凡是涉及到的拆迁成本支出,只要是合理的、正常的部分,根据税收政策是不需要拿发票作为扣除凭证的。比如说房地产企业支付的一些拆迁补偿,支出的一些费用,只要有相关的收付款凭据,甚至只要有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就是允许税前列支的。

 第七个方法是利用税收洼地来进行大包、分包工程项目。房地产企业可以在税收优惠地区或者税收洼地成立并运营一家建筑施工企业,采取工程总承包的模式来降低税负,这种运营模式也可以很好地控制税负。

第八种方法是分体工程项目的分拆技术。房地产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凡是按固定的独立的概预算,那是可以进行分拆的,分拆出分体的工程量,还可以单独地招投标。这样一来的话,通过单独工程施工、单独招投标,企业可以把这个成本切出来。甚至我们还可以将装修这一块单独切出来,因为内部外部的装修的不同,对整个的开发成本还是有区别的。所以主体工程,包括其他的工程配套还是有区别的。所以这个装修成本可以单独来拆出来。拆出来之后我们可以单独签合同,那么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以控制成本,从而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税负。

第九个方法是资产重组的方式。企业进行房产、土地或其他不动产类资产的合法转移,在转移的时候,如果转移的方法用的恰如其分,可能会产生比较好的降低税负效果。比如说有的企业想把旗下的房产转移给另外一个的企业。那么这个企业把房产转移的话,如果正常销售肯定要交税,而且税还很高。那有没什么办法可以降低转移时的税负呢?这时候我们可以不采取直接转移不动产的方式,而是采取另外的方式,比如说采取企业分立,把原企业一分为二,拆成两个企业,拆成两个企业的分立叫做存续分立。这时是存续一家公司,又分出一家新的公司。分立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把这个准备转移的资产放到新分立的公司,也可以放到存续的这家公司。那这时应怎么安排呢?如果把它放到我要存续的这家公司,那实际上就相当于新分立公司里面不涉及到房产土地,只涉及到其他资产,我把不想卖的放到新分立的公司,我想卖的房地产土地仍然是放到存续公司。那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我们就可以不涉及到房产或土地在分立过程中的涉税问题。如果别人来买企业的房产土地,那企业就可以把那家存续公司卖掉就可以了。这种情况我们叫做反向的分立技术,也就是实际上你把想卖的不是分立的新公司,而是存续的这家公司。在这样的资产重组过程,也可以什么起到一个合理的筹划效果,实现合理的控制税收负担的作用。

第十个方法是不同盈利状况的开发项目的合理搭配。大家知道盈利状况不同,那么通过合理搭配,就可以把所得税的税负整体地进行了一个规划。有些企业有很多项目,有盈利状况高的、盈利好的,也有盈利差的、亏损的。比如说,企业的新一轮开发是为了大健康项目,这个大健康项目、有些政府给的项目,一般而言肯定亏钱的,但是企业还有盈利的其他项目,我们把这些项目放到一块开发,这样的话盈亏可以互抵,那么企业税负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

 第十一种方法是投资损失的认定。如果涉及到投资损失,企业如果合规地进行认定和处理,那么也可以起到控制税负的作用。当然这种方法一定要使用得恰如其分,包括法律上、包括企业的业务经营、投资过程,一定要是真实业务。如果有这样的投资损失,根据税收规定也是允许企业税前列支的。

 第十二种方法是成本分摊方法的选择。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成本分摊方法有很多,比如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不同成本项目的分摊方法也有很多,我们需要通过测算和根据税法规定选择最有利于企业效益的方法进行分摊,实现企业税负的降低。

文章来源:李龙地产财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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