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车位使用权收入是否预缴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出售或转让应当以办理相应产权为标志,产权发生转移即应缴纳土地增值税。无产权车位销售是否土地增值税收入,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一般来说,车位销售是收入成本倒挂,如果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相应开发成本也要扣除,因为车位是负增值,可以抵减“其他房产”的增值额,有可能降低税负甚至要退税。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对转让车位使用权是否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的规定不尽一致,主要有两种土地增值税处理方式:
一是转让永久使用权应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鄂税财行便函〔2021〕9号)明确:(1)纳税人与承租人签订地下车位租赁合同(一般合同租期为20年及以上),如约定承租人可以自行选择无偿或仅以象征性价款在合同租期期满后延续租期,实际情况也表明到期后承租人有理由或动因会选择继续续期,或约定承租人拥有任意时刻通过转让获取收益的权利。土地增值税计算时,应视同不动产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收入,允许扣除相应的建筑等其他成本。(2)纳税人与承租人签订地下车位租赁合同租期届满时,承租人没有无偿或仅以象征性价款续期选择权,从合同条款判断,承租人也无法获取租赁期届满后的车位使用权和转让收益权等权利,则应当按照取得租赁收入进行税务处理,且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扣除相应的建筑等其他成本。
二是转让永久使用权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规定: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位,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其成本、费用予以扣除;有偿转让且能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不能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不计算收入,不予扣除相应成本、费用。
由此可见,转让车位使用权收入是否预缴土地增值税应当根据各地的规定:如果转让永久使用权纳入土地增值税收入,相应应当预缴土地增值税;反之,如果当地规定转让永久使用权不纳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则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文章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