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2025年可以报销2024年的发票吗?

2025-02-12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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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年发票能报销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2、发票日期为2024年,2025年还能入账吗?

当然可以。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费用发生、发票开具均在2024年,但2025年才来报销

实务中最常见的就是员工的报销款。

比如出差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等,发票开具时间为2024年,但经办人员2025年才来报销,这时应该怎么处理呢?

1、会计处理

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

拿到发票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其他应付款  

支付报销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结转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税务处理

发生的相关费用,在2024年的汇算清缴时(即2025年5月31日前)进行补扣除。

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二、属于预付性质的发票

1、会计处理

2024年12月31日支付款项时:

借:预付账款/合同资产

贷:银行存款

2025年1月15日收到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预付账款/合同资产

(提醒:因为属于预付性质的款项,所以即使发票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也可以将该发票做在2025年1月份的账里。)

2、税务处理

将该笔费用在2025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三、属于存货采购的发票

1、会计处理

财务人员可以直接将该发票入账在2025年度。

1月3日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税务处理

发票虽然是2024年的,但是可以在2025年度税前扣除,无纳税调整。

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虽然在2024年12月31日收到发票,但也可以在2025年1月进行抵扣。

3、属于2024年的费用但发票开具时间为2025年,怎么处理?

分为两种情况:

1、一般货物

(1)会计处理:收到货物时,按照合同价格暂估入账,并确认相关负债。次年发票收到后进行冲销和成本费用的确认。

(2)税务处理:

【案例解析】

A公司于2024年12月向税台公司采购一批原材料,双方约定合同价款10000元,增值税1300元。原材料于12月31号运抵A公司,税台公司尚未开具发票,A公司也未支付相应货款。

2025年1月10日,A公司收到发票,并支付了相关款项。

问:该笔业务A公司的财务人员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2、固定资产

(1)会计处理:年底按照暂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年后取得发票后,调整账面价值,按新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不需要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金额。

(2)税务处理: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未全额取得发票的,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全额取得发票,其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计提的折旧额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允许在税前扣除。

4、税前扣除一定需要发票吗?这10种情形,不需要!

5、警惕!跨年发票处理常见误区!

误区一:跨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认证抵扣。

正解:可以进行认证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误区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期限,以每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

正解: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期限中的经营期,可以跨年度累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因此,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不是指会计年度,可跨年度累计。

误区三:12月份工资必须在12月发放否则不让税前扣除。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误区四:增值税核算年末不需要做结转处理。

正解:需要做结转处理。

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结转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是否结转根据自己自身账务处理规定和习惯,但是结转对账务处理核算清晰对有一定好处。

误区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也要在年度确认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正解: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而不是年底就必须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的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文章来源:会计家、财税第一讲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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