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清算19个典型争议问题,山西明确!
01 | 清算单位
关于修改《临汾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第十一条 纳税清算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括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以及商业用房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02 | 成本对象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同一清算单位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及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03 | 清算条件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主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或超过85%,或该比例虽未达到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同一清算单位,分多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的,在确定三年期限时应当从最后一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的时间算起。
(三)经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后,认为需要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关于修改《临汾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第十条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4、省税务局规定的其它情况。
04 | 车位、储藏室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四)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审核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审核: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当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车库、车位、地下储藏间应当重点区分车库、车位、地下储藏间的对外销售、业主共有、开发商自留三种情况;其中对外销售的车库、车位、地下储藏间又分 为有产权和无产权两种情况。对不同情形按以下标准来确定成本列支:
1、有产权对外销售的车库、地下储藏间,其收入应当并入房地产销售收入,相应的车库、地下储藏间开发成本应当准予扣除,并加计扣除。
2、无产权的车库、车位、地下储藏间在一定期限内让渡使用权的,收入不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其相应的成本费用不可以扣除。
3、全体业主共有的车库、地下储藏间,属于公共配套设施,相应的车库、地下储藏间开发成本应当准予扣除,并加计扣除。
4、开发商自留的车库、地下储藏间,因其产权归属于开发商自有,若无对外销售则相应的开发成本不允许扣除。
05 | 保障房暂不预征规定
关于重新公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开发经济适用房,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1、经政府计划主管部门批准为经济适用住房;2、房屋售价不高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
06 | 开发费用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95]84号)
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的确定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它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融之和的5%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之和的10%计算扣除。
07 | 配套设施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第十九条 其他开发成本、费用的审核
(四)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审核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审核: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当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车库、车位、地下储藏间应当重点区分车库、车位、地下储藏间的对外销售、业主共有、开发商自留三种情况;其中对外销售的车库、车位、地下储藏间又分为有产权和无产权两种情况。对不同情形按以下标准来确定成本列支:
1、有产权对外销售的车库、地下储藏间,其收入应当并入房地产销售收入,相应的车库、地下储藏间开发成本应当准予扣除,并加计扣除。
2、无产权的车库、车位、地下储藏间在一定期限内让渡使用权的,收入不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其相应的成本费用不可以扣除。
3、全体业主共有的车库、地下储藏间,属于公共配套设施,相应的车库、地下储藏间开发成本应当准予扣除,并加计扣除。
4、开发商自留的车库、地下储藏间,因其产权归属于开发商自有,若无对外销售则相应的开发成本不允许扣除。
08 | 红线外支出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第十九条第(三)项第4目规定,土地红线外的绿化、修路、配套等支出,不得扣除。
09 | 层高系数法应用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3号)
(二)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审核
......
3、采取分期开发项目的,应当着重审核本期清算的建筑安装成本费用与下期的建筑安装成本费用是否正确划分;建筑安装成本费用是否高于建设部门公布的最新《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标准,明显偏高的,需提供专项说明或出具中介机构的专项审定报告;审核建筑安装成本费用是否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各建筑物中进行分摊[某建筑物建筑安装成本=建筑物实际建筑面积×(清算单位总建筑安装成本/清算单位总建筑面积)];同一建筑物中若存在层高不同的情况时,可按层高系数加以调整,但不得增加建筑物总的建安成本;审核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在劳务发生地地税机关取得,否则不得扣除。
10 | 新旧房规定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晋财预字第125号)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或使用未满一年的房产;凡是已投入使用满一年的房产均属旧房
11 | 改制重组
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晋税发[2018]19号)
国有企业所属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单位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12 | 预征率
关于重新公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5%以内各市可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在省确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的预征比率。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取得的预收款为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预征税额: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预收款×预征率
预收款包括预售款、定金,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2019年第2号)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商品房项目销(预)售均价低于(或等于)项目所在市辖城区、县上一年度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的,按以下预征率执行: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2.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
商品房项目销(预)售均价高于项目所在市辖城区、县上一年度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的,按以下预征率执行:
(一)普通标准住宅3%;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一)住宅项目:1.5%;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
关于修改《晋中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类型分别暂定为: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2%,其他类型房地产2.5%。”
关于修改《临汾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除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房转让不预征外,其他房地产项目应按下列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1、住宅按2%预征。
2、非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写字楼等其他房地产)按3%预征。
3、对纳税人既开发建造住宅又开发其他房地产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3%预征。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大同市地方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2%;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
13 | 核定征收率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
(一)普通标准住宅: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7%。
关于修改《晋中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按类型分别暂定为:普通住宅5%,非普通住宅6%,其他类型房地产7%。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转让收入应按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不能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转让收入的,按转让房地产中核定征收率最高的房地产类型进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对有下列第(二)项和第(四)项行为之一发生的,按最高核定征收率进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2019年第2号)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标准住宅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7%。
关于修改《临汾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第十七条 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5%的核定征收率进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山西省朔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
(一)普通标准住宅: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5.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6%。
关于重新公布《长治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公告(长治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普通住宅不低于5%、非普通住宅不低于5.5%、非住宅不低于6%,该核定征收率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14 | 普通住宅标准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95]84号)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住宅。具备下列标准之一者,不得列为普通标准住宅:
(一)套型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超过88平方米的;
(二)六层(含六层)以下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
(三)非城市规划要求而采用贴面砖、马赛克或大理石等材料进行大面积外装修的;
(四)采用进口电梯或七层以上采用电梯的;
(五)有空调设施的;
(六)有成套不锈钢厨具、天然大理石台面等厨房设施的;
(七)有人造玛瑙、大理石洗盥设备等浴室设施的;
(八)安装高级铝合金彩板门窗的。
除厨房、卫生间外,具备下列内装修标准之一者,也不得列为普遍标准住宅:
(一)非结构型吊顶;墙壁采用木质、塑料、铝合金等材料的;
(二)地板采用木质、大理石、花岗岩等材料的。
凡基建计划列明或实际建造的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独门独院别墅式的住宅及省政府规定其它非普通标准住宅,一律不得列为普通标准住宅。
关于修改《临汾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第十二条 普通住宅标准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关于晋城市普通住房标准及购买普通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市政办[2006]55号)
一、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1.2倍。
15 | 尾盘销售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3号)
第八条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在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未使用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按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清算后再销售或转让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以上房地产的,应当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关于修改《临汾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第十六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未使用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按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16 | 四项成本扣除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第二十二条 对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地税机关可参照《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当地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一)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二)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三)发现《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不真实的;(四)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五)清算项目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平米成本,明显高于当地公布的四项费用单位平米造价,又无正当理由的。
17 | 工程造价扣除
2018《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简易计税价目汇总表(2019年增值税调整版)
1.建筑
2.装饰
3.安装
18 | 装修费用扣除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审核开发企业在“开发成本”和“开发间接费”科目中是否列支售楼处、样板房的装修费用,上述费用不允许作为开发成本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19 | 质保金扣除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对于开发企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建筑安装单位未开具发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计入成本并加计扣除。
文章来源: 房地产财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