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送积分和积分兑换商品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法
借鉴《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3号——顾客忠诚度计划》的规定,《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文件第九条对“销售奖励积分”作出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按照这样的理解,销售价款是应包含赠送的礼品,即积分送礼品,不属于无偿赠送,故赠送礼品时也不视同销售(不征销项税),同时,计算企业所得税也不另外视同销售处理。
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不再另作处理。
简单的说,就是商家卖了1件商品,匀出一部分收入(递延收益)给积分兑换的商品以后确认,分2步结转2件产品的成本。
会计处理:每次销售送积分,按照本次积分与可兑换奖励积分的比例,对礼品市场价进行分配计算递延收益。
商业企业对会员送销售积分,当达到一定积分企业会选择积分送代金券或积分兑换礼品,账务处理如下
(1)销售送积分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递延收益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售卖的商品)
贷:库存商品(售卖的商品)
(2.1)积分兑换礼品时:
借:递延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兑换礼品)
贷:库存商品(兑换礼品)
(2.2)积分兑换代金券时:
借:递延收益
贷:预收账款
(2.3) 使用代金券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有的商业公司图省事,将采购的一宗赠品一次性计入销售费用,是不对的。这样做会加大当期的销售费用,减少利润,减少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数。应当将采购的赠品计入库存商品,等月底依据赠品发放记录和积分兑换的比例,确认主营业务成本和递延收益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处理:
有人认为:销售奖励积分在积分兑换商品环节应全额确认为当期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捐赠是没有利益流入的企业资金的流出,而积分兑换的前提是先有售卖商品存在利益流入,不属于无偿赠送和捐赠。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于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增值税处理 :
积分兑换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
积分送礼品:计入销售费用,不视同销售,不征销项税。
积分兑换,抵消商品的一部分价值:积分兑换不足部分由消费者补足现金,视同销售,按商品的原值计算销项税。
个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品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
案例一:销售满117元(含税),赠送积分10分,积分满50分送成本价为46.8元奖品(含税)。若销售117元,本次送积分10分,则
销售时,赠送积分,按积分比例分摊递延收益:
10/50*(46.8/1.17)=10/50*40=8(元)
借:银行存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92
递延收益 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若顾客积分达50分,取得礼品时:
10积分的递延收益为8元,50分的递延收益为5*8=40元。
借:递延收益 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借:主营业务成本(奖品成本) 40(不含税)
贷:库存商品(奖品成本) 40 (不含税)
若积分失效,将递延收益余额,结转至营业外收入。
案例二:某大型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2年国庆、中秋商品零售旺季到来之际,开展了顾客购货奖励积分的促销活动。超市规定在2012年9月28日~2012年10月7日期间购物每满300元(含税)奖励积分10分,不足100元部分不积分,积分可在1年内在本超市兑换任何商品,1个积分可抵付现金5元。
(一)奖励积分
A顾客在促销期间,购买了售价30186元(含税)的一批家用电器,并办理了积分卡,超市奖励A顾客积分1000分。该批家用电器适用增值税税率17%,进货成本为18000元。
根据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规定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该超市的会计处理如下:
1.积分价值
A顾客共获得积分1000分,其价值为5000(1000×5)元。
2.超市应确认的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全额计算销项税额)
销售收入=30186÷1.17-5000=25800-5000=20800(元)。
3.奖励积分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 30186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800
递延收益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386。
4.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00
贷:库存商品 18000。
(二)积分兑换商品
假定A顾客在积分兑换期内(2012年12月)在本超市选购一件零售价为5967元(含税)的皮衣,要求以积分卡上积分1000分抵付价款,并补付差价。该皮衣进货成本为3800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经超市确认,A顾客满足兑换条件,同意A顾客以积分抵付形式购买皮衣。
根据笔者对积分兑换商品应按商品售价全额计算销项税额的分析,以积分兑换商品的会计处理如下:
1.超市应确认的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全额计算销项税额)
销售收入=5967÷1.17=5100(元),销项税额=5967÷1.17×0.17=867(元)。
2.积分抵付价款及应补差价
按照积分规则可抵付价款=1000×5=5000(元),A顾客应补差价967(元)。
3.积分兑换商品的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 967
递延收益 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67
4.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3800
贷:库存商品 3800
(三)积分逾期失效
需要注意的是,逾期失效的积分由于在奖励积分环节已按全额计算了销项税额,所以在积分逾期失效结转计入当期损益时,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将失效时“递延收益”科目的余额,全额确认为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假如上例中A顾客积分逾期作废,则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收益 5000
贷:营业外收入 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