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土地增值税清算典型案例-甲供材

2025-12-08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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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甲房地产企业2017年与施工方签订含"甲供材"金额的合同,采用总额结算法,导致200万元甲供材成本在开发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中重复扣除,少缴土地增值税。

  甲房地产企业2017年与乙施工企业签订一份“甲供材”建筑施工合同,合同中的“合同价款”条款约定: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含甲房地产企业购买提供给乙施工企业施工领用的材料,具体领用的材料以双方最后签字确认的结算金额为准),增值税金额为110万元。合同约定:乙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向房地产企业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 

  2018年工程竣工,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甲供材”金额为200万元,甲房地产企业与乙施工企业决算价为1110万元,乙施工企业向甲房地产企业开具增值税税率为11%,不含增值税金额为1000万元,增值税金额为11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房地产企业向乙施工企业支付工程结算款1110万元整! 

另外,甲房地产企业向丙材料供应商采购材料200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材料供应商给甲房地产企业开具17%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甲房地产企业财务上进“开发成本”科目的成本金额是1200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

房地产企业就“甲供材”成本200万元,享受两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两次抵扣企业所得税,两次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并加计20%的扣除。这显然是重复多做成本,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

税局视角:

重点稽查"总额结算法"下的重复扣除行为,要求企业提供甲供材采购合同、验收单据等证明材料,对无法证明真实性的扣除项目进行调增。

税务师建议

在含“甲供材”金额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施工企业与房地产企业在工程结算时绝对不能采用“总额结算法”,应该采用“差额法结算”法。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过程中要重点稽查房地产企业“甲供材”业务中重复扣除“甲供材”成本少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问题。

文章来源:注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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