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滞纳金是否缴纳契税?
契税是针对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行为而征收的税种,其计税依据为为取得权属而支付的必要对价。这意味着只有那些不支付就无法取得权属的经济利益,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土地出让金滞纳金是因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而产生的违约金或惩罚性费用,其性质是对违约行为的经济惩戒,而非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支付的对价。
土地出让金滞纳金与权属取得无关。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核心条件是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而非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支付与否不影响土地使用权权属的转移。另外,土地出让金滞纳金价格形成无关性。土地出让金是土地成交价格的固定组成部分,而滞纳金是事后因违约产生的可变费用,与土地本身价值无直接关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并以成交价格为核心。该文件列举的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补偿费、配套费等,但未包含违约金或滞纳金。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3号) 进一步细化了计税依据,但所列举项目均属于为取得权属必须支付的对价,与滞纳金的违约处罚性质不同。
地方税务机关明确口径。吉林省税务局(2011年第2号公告):直接明确土地出让金违约金不计入契税计税依据。安徽省税务局(2020年6月12366解答):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产生的滞纳金不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河南省税务局(2019年答复):因未按期支付出让金缴纳的滞纳金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无需缴纳契税。
实务操作建议:
1. 准确区分核算:在申报契税时,企业应将土地出让金与滞纳金分别核算,仅以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必要支出(如补偿费、配套费等)作为计税依据。
2. 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尽管国家层面及多地口径已明确,但实践中仍可能存在地方执行差异。建议在申报前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具体执行要求,避免争议。
3. 保留合同及凭证:妥善保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滞纳金缴款书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总结:土地出让金滞纳金是违约惩罚性支出,其性质与契税征税对象(为取得权属支付的必要对价)存在本质区别。因此,该滞纳金不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无需缴纳契税。企业在处理此类业务时,应遵循“必要对价”原则,并参考地方税务机关的具体执行口径。
文章来源:鲍泽玉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