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房企取得土地,这样多交契税?

2025-02-17分类:12366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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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规划调整进行变性,由工业、仓储等性质用地变更为住宅、商业开发用地的事情常有发生,土地变性会牵扯到土地价格的变化,土地价格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进而引起契税的变化。关于土地变性在实际办理过程中,一般存在以下情况:

方式一:订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

案例:甲房地产企业2023年通过招拍挂方式从政府取得工业用用地,支付土地价款3000万,按照3%计算缴纳了契税90万;2024年由于规划调整,并与政府签订了《土地变更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地10000万,且甲公司直接补缴了契税210万。

文件依据:


方式二:重新签订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

案例:甲房地产企业2023年通过招拍挂方式从政府取得工业用用地,支付土地价款3000万,按照3%计算缴纳了契税90万;2024年由于规划调整,并与政府重新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住宅、商业用地的土地价款10000万,甲方公司依然根据以下文件补缴了契税210万。

文件依据:

方式三:政府收回,再重新出让,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案例:甲房地产企业2023年通过招拍挂方式从政府取得工业用用地,支付土地价款3000万,按照3%计算缴纳了契税90万;2024年由于规划调整,政府以5000万价格进行收回工业用地;同年,该地块变性为住宅、商业用地,重新出让给甲房地产企业,土地价款10000万,甲公司如何缴纳契税?

第一种观点认为:作为甲公司来说,认为是同一地块,且出让方与受让方交易主体均未发生变化,只是因规划调整,而引起的土地用途变化,应该同方式一、二处理方式相同,按照土地款差额:(10000-3000)*3%=210万进行补缴契税。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对于甲公司来说,出让主体和受让主体看似未发生变化,但中间增加了政府收回的环节,从业务链条来看受让工业用地、政府有偿收回、政府再重新进行出让属于三个独立的交易环节,各交易环节产生的税费均不相同。故甲公司应按照交易土地价款:10000*3%=300万进行缴纳契税。

综上所述,作为甲公司来说取得同一地块,但由于土地用途变化时,采取不同的交易方式,带来不同的涉税结果。其实,方式三的两种观点均有各自的立场,第一种观点站在企业的角度认为:作为公司来说一块儿土地的价款是相同的,所以涉税应该是相同的;第二种观点站在业务交易环节角度来看,都是独立交易环节,各自纳税,也无可厚非。小编认为首先,要看规划调整的原因:是城市规划的政府性行为还是企业的自行申请调整规划原因?若是城市整体规划原因,可与政府或税务机关在收回环节提前做好沟通工作;若是企业自行申请行为,企业决策时要考虑尽可能的采取方式一或方式二的操作方式。

文章来源:中道财税    作者:焦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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