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支付成本-房地产企业应预防进项损失风险
目前节流开源是房地产企业重要的生存策略,其中延迟支付成本亦成为房地产企业常用方法之一。现就延迟支付成本可能会造成的税务风险跟大家分享下。
案例:某房地产公司案例 基本情况
1.某房地产公司为项目公司,开发项目为新项目,并计划百分百销售,不计划自持。项目可售面积是9万平方,每平方售价是1.5万,土地成本是3亿元,开发成本是4亿元,2020年6月份已全部销售完毕收齐房款且交付房产;
2.该项目公司未有其他开发项目或其他增值税应税收入。发票开具及取得项目公司于交付环节开具应税售房发票;施工方按实际收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设条件现假设开发成本税率为9%;同时预计在交付开票环节,支付进度从100%降至40%,施工方按实际收款进度开具成本发票,即该项目公司只取得总开发成本40%的进项税,销售进度仍为100%。
那么我们看看增值税进项税发生了什么事?
根据上表可知,虽然延迟支付了2.4亿元施工成本,但是贵司交付或开票环节,就得要多缴1,981.65万元增值税,后期增加1,981.65万元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如符合增量留抵税退税政策,那么还可以申请退还60%,即1,188.99万元,余下40%进项税792.66,因后期没有相对应的销项税进行抵减,为永久性损失。
所以,延迟支付成本不一定就能产生节流效果,反而有可能造成前期多缴增值税,后期增加期末留抵税额,从而导致进项税损失。当然延迟支付成本,可节省资金占用成本,实际操作中,亦可将节省资金成本与进项税损失进行比较,选择最优方案。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节流政策需要动态考虑全程的增值税和进项税波动幅度问题。例如:在单方成本为0.78万元,交付时点支付进度为50%,其他数据如案例1;则可得出不同售价下,销售进度降低对于期末留抵税额的影响如下表:
如项目公司未有其他开发项目或增值税应税收入,结合上述分析,总结以下3点规则:1、交付时点销售进度为100%(未开具应税发票前提),则支付进度低于100%,则交付后增加的进项税必然会发生无法退回损失;2、交付时点销售进度为小于100%,则交付前支付进度存在“平衡点”,低于“平衡点”,会造成进项税损失,高于“平衡点”则整体增值税税负未增加。3、目前降低售价,减少增值额,销售进度如果拉高,则支付进度亦要提高,销售缓慢,则支付进度也可以下降。
补充增量留抵退税条件:①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②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③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④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⑤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注意: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计算公式: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补充说明,此增量留抵退税可冲减当期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否则我们就支付了12%的高额利息,借了高利贷一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文章来源:季冬梅 正坤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