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代施工方支付水电费,双方应如何进行账务及税务处理?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方使用甲方的水电,这部分费用本应由施工方自行承担,但实际操作中通常由甲方先行垫付。这时候就会涉及到甲方如何向施工方收取这部分费用,以及双方的账务及税务处理问题。今天针对此问题跟大家共同学习探讨一下。
案例
案例:甲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乙公司为建筑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电表的户名是甲方,甲方已向电力公司支付电费且取得专票。请问甲乙双方就该笔电费应如何处理?
在实务中一般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做转售电费处理
甲方同意按照转售电费处理,由供电局将发票开给甲方,甲方再通过转售电费形式给乙建筑公司开具电费专票。这种情况下,甲方申报增值税时,按销售水电申报销项税额。施工方取得专票,也可正常抵扣进项税额。双方账务处理如下: 甲公司会计处理: 1、交电费时,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支付乙建筑企业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一应付工程款 贷:银行存款 3、收到乙公司水电费,并开具13%的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乙公司会计处理: 1、乙公司收到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2、乙公司在收到甲方开具的电费发票并付电费给甲方: 借:工程施工一其他直接费用/合同履约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水电费甲供
在电费甲供模式下,甲方作为用电主体,每月按期向供电公司支付电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将电费支出直接计入项目成本。在工程结算环节,甲方根据乙方实际用电量,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应承担的电费部分,以扣除后的净额作为最终结算金额。乙方依据扣除电费后的结算金额向甲方开具工程款发票。通过此种结算方式,乙方的营业收入和成本核算中均不包含电费支出。 在这个过程中,甲方需特别注意避免漏缴增值税的问题,以免引起税收风险。以下是两种可行的应对方式: 1、进项税转出:选择不抵扣进项税,将进项税额转出,避免因抵扣不当导致的税务问题。 2、按无票收入申报增值税:若选择不向施工方开具发票,可按无票收入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确保税款足额缴纳。 实务中,企业应综合考虑,结合具体业务实质、合同约定及相关税务政策,选择恰当的处理方法,以降低风险。
文章来源:中税中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