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操热点100问解答
1、 什么组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非法人组织,因此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按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视为法人组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什么是居民企业?
答: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3、 从那些方面判断境外注册的企业是否构成中国居民企业?
答:从以下几方面判断:
(1)企业负债实施日常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是否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是否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是否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是否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企业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是否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4、 境外注册的企业可以主动申请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吗?
答:可以。目前法规只明确了中资控股的境外企业如何申请居民身份认定。
自行判定符合中国居民企业条件的境外注册企业,可以向中国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企业集团组织机构说明文件;
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负债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 境外注册企业如果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其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对待还是按内资企业对待?
答:境外注册的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地位不变。
6、 境外注册的企业被认定为居民企业之后,什么情况下居民身份会被取消?
答:境外注册的企业被认定为居民企业之后,发生下列重大变化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告主管税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是否取消其居民身份。
(1)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的变更为中国境外的;
(2)中方控股投资者转让企业股权,导致中资控股地位发生变化的。
7、 境外注册企业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后,纳税义务和权利有什么变化?
答:境外注册企业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后,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它法规规定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履行管理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等义务。在对其它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时,需依法代扣代缴预提税。同时从中国境内其它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时可按规定享受免税待遇。
8、 境外注册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怎样确定?
答:境外注册居民企业一般按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的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选择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主管税务机关。存在多个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有相关税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9、 怎样区分一项所得是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还是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
答: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的确定;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股权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股息红利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10、什么企业需要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的企业,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1、 什么纳税人不需要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虽然需要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但只需填列部分内容,并不属于真正的汇算清缴。此外按核定定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无需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12、 汇算清缴的期限是什么?
答:分两种情况。持续经营至年底的企业,汇算清缴期限为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汇算清缴期限为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
13、 上年度没有任何经营活动的企业在汇算清缴的时候还需要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吗?
答:需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是否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其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按规定时限向税务机关报送。
14、 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企业填报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什么区别吗?
答:查账征收的企业汇算清缴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核定征收的企业汇算清缴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15、 如何计算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答:共分7个计算步骤
(1)先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
纳税调整后所得=企业会计报表中的利润总额-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
(2)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接着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25%
(4)下一步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
(5)计算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6)计算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
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
(7)最后计算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所得税额
16、 汇算清缴结束之后,税务机关主要审核企业提交的哪些内容?
答:主要审核(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准确;
(1)企业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2)企业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
(3)企业预缴所得税填列金额与实际预缴金额是否一致;
(4)企业所得税填报数据和和其它各税种填报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对应。
17、 以外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什么汇率折算人民币?
答: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或者季度(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季度预缴税款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经税务机关检查企业少计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人外币。
举例:某玩具企业,产品全部出口美国,2022年每月账载收入10万美元,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平时企业记账时按照上月末最后一天美元兑人民币的中间价将美元收入折算人民币。4月初预缴第一季度所得税时,应将1-3月全部美元收入按照3月31日的美元兑人民币的中间价重新折算人民币计算收入。
接上例:2023年经审计师审计,企业2022年应确认美元收入为130万元,而非120万元。此前企业已按120万美元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则汇算清缴时只需就未预缴申报的10万美元(130-120)按上年度12月31日的美元兑人民币的中间价折算收入,其余120万美元取预缴时折算的人民币收入即可。
如果2023年6月税务机关对玩具企业2020-2022三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企业2021年少计美元收入20万元,并于当月做出补税决定,则少计的20万美元应按2023年5月31日美元兑人民币的中间价折算收入。
18、 总、分机构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9、 跨地区总、分机构如何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
答:年度终了后,总机构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个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后,计算应补缴或应退税款,再分摊给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补缴或退回。
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率(如一方适用25%所得税率,另一方适用15%所得税率),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后,先按总机构50%、分支机构50%分摊应纳税所得额。再在分支机构之间按照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的权重占比,对全部分支机构应分摊的50%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二次分配。二次分配后按照各分支机构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其适用税率计算各分支机构应纳所得税额。最后将总机构、各分支机构分别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加总,计算出企业全部应补(退)所得税额。再次按照上述分摊步骤和比例分摊给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就地补缴(退)税款。
20、什么样的分支机构参与税款分摊?
答: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二级分支机构,参与税款分摊。
虽然不是二级分支机构(例如二级分支机构下面的三级、四级机构),但是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视同二级分支机构参与税款分摊。
21、 汇总纳税企业不参与税款分摊的二级分支机构包括哪些?
答:包括(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从事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内部辅助性工作的二级分支机构;
(2)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3)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
(5)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
22、怎样计算总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金额?
答:总机构应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X50%;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X50%
某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X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X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X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X0.3
举例:某汇总纳税企业2022年共应缴纳所得税100万,各分支机构2022年营业收入总额1000万,职工薪酬总额200万,资产总额2000万。其中广州分公司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100万,发生职工薪酬50万,拥有资产总额400万。
总机构应分摊税款=100万X50%=50万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100万X50%=50万
广州分公司分摊比例=100万/1000万X0.35+50万/200万X0.35+400万/2000万X0.3=0.1825
广州分公司应分摊税款=50万X0.1825=9.125万
23、税务机关后续检查需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分摊?
答:如果是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查补的税款,总机构应将查补税款50%就地缴纳,50%按上例的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
如果是某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分支机构查补的税款,分支机构应将查补税款50%分摊给总机构,50%就地缴纳。
24、如何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封面中的税款所属期间?
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期间填报。如果在以前年度已经存在并且持续经营至年末,税款所属期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当年新成立并且持续经营至年末,税款所属期间为成立日至12月31日。如果以前年度存在当年停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1月1日至停业日。
25、没有税会差异的企业是不是不需要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答:不是的。企业当年只要发生职工薪酬、捐赠支出、资产折旧摊销,金融企业和小额贷款公司当年只要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无论是否存在税会差异,均需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相应附表的对应项目。
26、如何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中的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
答:资产总额按全年季度平均值填报,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资产总额某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资产总额全年季度平均值=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从业人数按全年季度平均值填报,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算方法与资产总额计算方法相同。
27、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免于填报哪些报表?
答: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免于填报收入明细表、成本支出明细表、期间费用明细表。
28、主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营业利润、营业外收支、利润总额等项目如何填报?
答:主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营业利润、营业外收支、利润总额等项目直接取数于企业的年度利润表。会计上的利润总额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出发点,后续通过纳税调增调减、优惠政策适用等一系列调整,最终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
29、境内、境外实现的盈利和亏损能否互相弥补?
答:境外实现的亏损不可以用境内实现的盈利弥补,只能用以后年度从境外实现的盈利弥补。但是境内实现的亏损,企业可以选择是否用境外实现的盈利弥补。企业在选择的时候应考虑境内和境外未来盈利预期、适用税率差异等因素,做出对企业最有利的选择。
30、如何填报境外所得?
答:境外所得的填报采取了“先减再加”的方式。
先减:如果企业在利润总额中已经包含了境外所得,不论盈利还是亏损,则先要从利润总额减去境外所得,减去的金额填写在主表第14行“减:境外所得”。
再加:通过填写附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将境外所得的相关数据加回到主表,分别填写在第18行“加: 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和第29行“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31、汇总纳税企业取得境外所得需补征的税款,如何在总、分机构之间分摊?
答:汇总纳税企业取得境外所得需补征的税款不需要在总、分机构之间分摊,全部由总机构补缴。
3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在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实现的汇兑损益不计入主表“财务费用“,应填写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中第25行 “营业外收入-汇兑损益”。此外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取得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不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中,而是填写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中第26行“营业外收入-其他“。
33、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在填报《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产生的坏账损失,不计入主表“资产减值损失“,应填写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第24行”营业外收入-坏账损失“。此外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产生的无法收回的债权投资、股权投资损失,不计入主表”投资收益“中,而是填写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第25行”营业外支出-无法收回的债券股权投资损失“。
3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是什么?
答: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其相关支出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免税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是享受了税收优惠的征税收入,其相关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5、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时间是什么?
答:(1)销售商品采取一次性收款的,在实际收款或取得索取收款凭据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6)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
36、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何时确认销售收入?
答: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分期确认收入。
37、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何时确认收入?
答: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
38、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何时确认收入?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首付款于实际收到时确认收入,余款在按揭贷款办理转账时确认收入。
3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何时确认收入?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根据包销合同的约定,在收到受托方已销产品清单时确认收入。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根据包销合同(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收入。
40、企业采取买几赠几方式销售商品的,赠送的商品是否要按捐赠处理?
答:企业以买几赠几的组合方式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商品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各商品的销售金额。
41、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如何确认销售金额?
答: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金额。
4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出售资产如何确认销售金额?
答: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出售资产不确认销售金额。
43、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代收代缴款项是否确认收入?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管理,无需确认收入。
4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时为购房者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向银行支付的保证金(担保金)能否从销售收入中扣除?
答:不能。
45、提供劳务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什么?
答:(1)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其他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
(2)安装费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确认安装费收入;
(3)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5)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46、收取的会员费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什么?
答:收取的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会员费应在整个收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47、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什么?
答: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48、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其他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如何确认当年收入金额?
答:当年应确认收入额=劳务收入总额X完工进度-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劳务收入额。
49、转让股权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什么?
答: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关联企业股权收购,转让合同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于转让合同生效时确认收入。
50、确认股权转让收入时能否扣除转让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中归属于被转让股权的部分?
答:不能,需按全部转让价款确认收入。
51、政府补贴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什么?
答: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持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在确认货物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时一并确认财政补贴收入。
其他财政补贴在收到时确认收入。
52、转让国债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什么?
答:转让国债应于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时,或国债移交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53、转让国债如何确认收入金额及转让所得?
答:国债转让收入=取得的全部价款-持有期间的国债利息收入
转让所得=国债转让收入-购买成本-相关税费
54、股息、红利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什么?
答:股息、红利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5、如何确认股息、红利收入的金额?
答:现金股利,以实际收到的现金确认收入金额。
财产股利,以实际收到财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金额。
股票股利,被投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非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做股利分配的,按照实际折算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金额确认收入金额。被投资企业以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分配股利的,因该部分金额已包含在企业投资成本中,无需确认股息、红利收入金额。
56、利息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什么?
答:利息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57、金融企业逾期贷款还需要确认利息确认吗?
答: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已确认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前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58、兼有权益性和债权性的投资(即混合性投资)取得的收益,按利息确认收入还是按股息确认收入?
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利息确认收入,对方也可以按利息确认支出,否则按股息确认收入,对方也不能确认利息支出。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利率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股东利润、股东股息);
(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59、国债利息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什么?
答:持有至到期的国债,按照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中途转让的国债,按照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60、中途转让的国债,如何确认利息收入金额?
答:按照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确认收入金额。
公式:国债利息收入=国债票面金额X(适用年利率/365)X持有天数
如果企业在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以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61、永续债利息按利息确认收入还是按股息红利确认收入?
答:符合以下条件中至少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利息可以按利息确认收入,对方亦可以按利息确认支出。
(1)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2)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3)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4)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5)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6)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7)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8)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9)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62、可转换债券在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是否需要确认利息收入?
答:需要。不论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税收上均要确认利息收入。
63、一次性收取的租金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64、何时确认接受捐赠收入的实现?如何确认收入金额?
答:接受捐赠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接受捐赠的是非货币性资产的,按资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金额。
65、何时确认债务重组收入的实现?
答:债务重组收入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当企业债务重组收入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66、超过当年扣除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结转以后五年内扣除吗?
答:不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7、逾期缴纳社保费被征收的滞纳金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吗?
答:允许。不得税前扣除的滞纳金仅限于税收滞纳金,及被特别纳税调整时加收的税收利息。
68、行政和解金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吗?
答:不允许。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69、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免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吗?
答:允许。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征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既包括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也包括与取得免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
70、企业如果发现存在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除而实际未扣除的成本费用支出,允许补扣除吗?
答:允许。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71、境内支出项目必须取得发票才能扣除吗?
答:不是。境内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需取得发票。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则需取得对方开具或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才允许税前扣除。
72、境内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可以开具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可以。境内支出项目虽然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是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73、什么是小额零星业务?
答:小额零星业务是指个人从事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政策规定的单次业务起征点的(500元),应税项目经营业务。
74、将款项支付给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也必须取得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不是。境内支出项目虽然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可凭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75、境外支出项目以什么作为扣除凭证?
答: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76、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合规,怎么办?
答: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77、如果因为供货方注销了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企业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怎么办?
答: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
7) 其他可佐证的资料。
78、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没有取得合规发票,相应的支出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相关材料的,相应支出可以在5年内追补至发生年度扣除。
79、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没有取得合规发票,但是依然在税前扣除了相应成本费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被税务机关发现了,怎么办?
答:企业应当自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否则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扣除,也不得在以后期间追补扣除。
80、企业为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换言之,企业为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和其它工资薪金合并记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单独列支,则不可以扣除。
81、企业每月支付每位员工300元交通补贴,与工资一起发放,已申报个税,该补贴是按工资薪金扣除还是按福利费扣除?
答: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以下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实际发生工资总额14%)税前扣除。
82、由劳务公司代发的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是按劳务费扣除,还是按工资薪金扣除?
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包括代垫工资,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扣除。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福利费、教育经费等费用扣除的依据。
83、企业发行债券,支付给券商的承销手续费,未超过合同金额的5%,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
84、企业上市发行股票,支付给券商的承销手续费,未超过合同金额的5%,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不可以。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85、企业对外投资发生的借款费用,扣除的时候按照资本化处理还是费用化处理?
答:费用化。
86、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如果股东未实缴出资,公司发生的借款利息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凡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7、如何证明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答: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应包括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88、融资性售后回租资产,按什么价值计提折旧?
答:融资性售后回租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应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89、企业按照约定将可转换债券连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未支付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发行方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90、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外,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人身意外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扣除。
91、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
92、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可以。
93、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服务费怎样操作可以税前扣除?
答: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合理的服务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在实操中需关注以下几点:
1)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
2)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母公司向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以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服务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受益子公司之间合理分摊。
请注意,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94、企业向公益性组织捐赠支出,需要取得发票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不是。但是需要取得由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捐赠单位的印章。
95、企业向公益性组织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以什么价值确认捐赠金额?
答:企业向公益性组织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以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金额,但是如果是股权捐赠,则以其历史成本作为依据确认捐赠金额。
96、企业向公益性组织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发生的运杂费也可以按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向公益性组织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公益捐赠票据记载金额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未纳入公益捐赠票据记载金额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97、什么时候需要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利息支出”?
答:当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未取得合法票据,或在股东投资资金未到位的情况下发生贷款利息,或在企业有混合性投资业务的时候,需要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18行“利息支出”。但发行永续债的利息支出和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支出,不在本行填列。
98、 混合性投资业务什么情况下会出现纳税调减?
答:如果混合性投资名义上是权益性投资,实质上是债权投资,当企业以股息分配的名义支付利息时,就会出现纳税调减。
例:A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B投资公司的一项股权投资1个亿,约定投资期限3年,每年按照10%支付支付股息,B不参与企业管理,3年后A需以1.2亿的价格赎回股权。
年底分配股息时,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0万
贷:应付股利 1000万
借:应付股利 10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0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41号公告的规定,该项投资属于混合型投资业务。A公司支付的固定股息应视同利息税前扣除。
但在会计上A公司并未确认相关的财务费用支出,因此在汇算清缴时,需要需要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18行“利息支出”,纳税调减1000万。
99、企业发生的银行提前还贷罚款、客户罚款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企业所得税中不允许扣除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指的是企业因违反刑事、行政法规而发生的罚款和损失,不包括企业按照经济合同约定支付的各种罚款和违约金。
100、怎样区分广告性赞助支出和非广告性赞助支出
答:广告性赞助支出在赞助协议中通常会约定赞助的前提条件是允许赞助者在规定区域展示企业信息如logo,广告词,企业产品等,目的是直接推广营销企业产品。例如体育服饰公司对奥运会的赞助支出,要求参赛选手比赛时必须穿戴本公司产品。
非广告性赞助支出则不以宣传、展示公司信息和产品为前提,目的是维护关系、提升企业形象等。例如宠物食品公司赞助流浪宠物收容中心猫粮、狗粮等支出。
文章来源:税之光、财会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