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部建造成本的财税处理
售楼处作为开发商展示项目样本、接待咨询的场所,是销售工作的重要场所,其发生的建造成本应如何处理?本文就常见的几种情况进行逐一分析:
一、项目主体内改造的售楼部
账务处理: 开发商将建造在主体内的底商作为售楼部,销售完成后,将商铺进行出售处理。这种情况下,商铺建造成本计入“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科目核算。 涉税处理: 1. 房产税:商铺作为临时售楼部使用时,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2.增值税:商铺出售时,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商铺出售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土地增值税:出售后,作为已售商品进行土增清算。 二、临时售楼部,销售完成后 开发商做拆除处理 账务处理: 临时售楼部其建造成本金额较大,应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根据预估使用周期,摊销至销售费用。 涉税处理: 1.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2.土地增值税:只能作为销售费用在开发费用中计算扣除,不能计入开发成本,不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3. 企业所得税:根据各年摊销额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三、利用小区配套设施改造的售楼部 账务处理: 利用小区内的商务会所等公共配套设施作为临时售楼部,发生的建造成本,计入“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科目核算。 涉税处理: 1.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2.企业所得税:结转完工产品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土地增值税: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文件规定 四、租赁的售楼部 账务处理: 租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房屋作为售楼部,发生的租赁支出应记入“使用权资产”科目核算;装修支出应记入“长期待摊费用”,按照租赁期分期摊销至“销售费用”。 涉税处理: 1.房产税:由出租人从租缴纳房产税。 2.企业所得税:取得合规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土地增值税:只能作为销售费用在开发费用中计算扣除,不能计入开发成本,不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文章来源:中税中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