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解析和操作实务

2024-05-21分类:12366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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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要点解析

【要点一】 扣除金额的确认——57号文

总原则为损失的净额。换个角度说就是对于在损失确认过程中可收回的部分不得确认损失。包括:

(1)现金短缺、固定资产和存货盘亏、毁损、报废和被盗时责任人的赔偿额或保险公司的赔款;

(2)应收、预付账款和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

特别说明:

(1)存款损失中强调企业将货币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而   无法收回的部分可以作为损失扣除;

(2)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4)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小案例:

A公司2022年购入甲商品一批,2023年12月实施财产清查,财产盘亏形成非正常损失账面成本26万元,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3.38万元,要求责任人赔偿1万元。上述损失会计上已计入2023年的“管理费用”科目。

税务处理:

步骤1:计算2023年会计计入损益的存货损失金额  

(1)账面价值26万元

(2)扣除责任人赔偿金额1万元,加上损失存货转出的进项税额3.38万元, 即:2023年会计计入损益的存货损失金额28.38万元。

步骤2:计算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  

(1)账面成本=26万元

(2)加损失存货转出的进项税额3.38万元,即损失存货的计税基础29.38万元

(3)责任人赔偿金额1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

(4)2018年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29.38-1=28.38万元

【要点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方式和扣除年度的确认——25号公告

1.扣除方式——申报扣除

2.扣除年度

(1) 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这类损失带有财产转让和处置的性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

(2)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要点三】资产损失的确认——25号公告

货币资产损失确认的重点:

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

债权性投资损失确认的重点:

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的,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

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要点四】如何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15号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案例解析

甲公司2023年发生以下资产损失:

1. 按市场价格向子公司销售使用中的小汽车,发生损失1万元;

2. 固定资产盘亏损失20万元;

3. 自然灾害导致的在建工程损失;

4. 债务人乙公司破产后只能归还100万欠款的30%,损失70万元。该笔损失在2022年已计提坏账准备50万元。

在2023年所得税汇算时,以上资产损失怎么在税前扣除?

问:扣除时是否需要到税务局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所以,甲企业通过填写所得税汇算表单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将相关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扣除时,备案要求提交的资料留存备查。

问:是否还要准备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鉴证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所以,甲公司向子公司销售汽车发生损失和资产盘亏金额如果属于重大的,不再需要再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规定的要求准备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问:甲公司扣除资产损失要留存备查的资料有哪些?

二、知识精讲:资产损失的界定

(一)资产损失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资产损失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资产损失判定的标准、资产损失金额,均应以计税基础为准。由于计税基础不能直接从企业会计账表中取得,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企业资产会计核算和税务核算的差异以及调整过程。例如,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应按税务申报的年限和残值率,而非按照财务的年限和残值率确定。

三、知识精讲:资产损失的申报管理

(一)2016年度及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关于资产损失申报资料报送的规定

企业的资产损失申报,应区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定适用时间: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三)总分机构申报方式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

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⒈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⒉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⒊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四、知识精讲:资产损失的确认

(一)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1、外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2、内部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二)资产损失确认的证据材料及申报

1、货币性资产损失的确认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三)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案例一】:某电影院现金损失

电影院值班经理杨某在2023年1月值夜班期间,擅自截留营业款,据为己有,拒不上交公司财务部门。影院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院审理查明,杨某共侵占营业款112万元,用于购买汽车、手机等奢侈品,法院追回部分商品,价值78万元,于2023年返还电影院。

一、确定损失金额、损失发生时间,并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通过收银员与值班经理杨某之间的现金交接单、现金日记账、账实差异等,确定被侵占的金额。本案例中确认被侵占金额为112万元。

假设本案例杨某没有能力赔偿,企业通过账册资料、公安机关报案记录确定损失发生时间为2023年度。通过法院返回财产清单确认损失金额为34万元(112万元减去可追回部分78万)。

二、企业资产损失留存备查资料。

(一)确定被侵占资金金额的资料:

①收银员与值班经理杨某之间的现金交接单;②企业关于资产损失的情况说明及会计处理凭证;③法院的判决书。

(二)确定损失金额和损失发生时间的资料:

①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记录;②法院判决书;③法院返回财产清单。

如果责任人杨某对电影院进行了赔偿,则应扣除赔偿金额后计算损失金额;

纳税人还需提供赔偿金额、赔偿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案例二】:某公司房屋销售应收账款损失

甲企业2013年8月与乙企业签订销售合同,乙企业取得某市某区8号院1号至4号住宅楼65套房屋的销售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企业采取部分履行合同、故意截留售房款等手段,将应付甲企业的人民币金额1290万元非法占用。2014年1月14日,乙企业向甲企业支付人民币120万元,其余1170万元房款一直未付。甲企业诉至法院,2021年法院判决乙企业法人代表犯有诈骗罪,没收个人财产并追缴欠款。但乙企业已无可执行财产,至2023年止未追回任何款项,且该单位已于2023年5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2023年末甲企业将上述款项确认为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结转了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进行了会计处理。

分析:法定资产损失

一、确定此次应收账款损失的具体金额、应收账款损失产生的时间,并进行会计处

理。

确认损失金额为1290-120=1170万元,确认损失产生时间为2023年度。

二、企业资产损失留存备查资料。

(一)确定此次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应收账款产生的时间的资料:

①与乙企业签订的协议书;②甲企业收到乙企业120万元的会计凭证及附件复印件;③法院判决书;④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二)确定企业已在会计上作了损失处理的资料:

①针对此次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如董事会决议等;②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本次坏账损失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③甲企业对该未收回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的会计核算资料、原始凭证和说明。

2、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二)固定资产盘点表;

(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四)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可比照本办法存货损失的规定确认。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损失情况说明;

(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三)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赔偿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资产损失,按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二)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三)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

(一)会计核算资料;

(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案例三】:某机械加工厂存货毁损

2023年由于年久失修,A公司仓库进水,部分购置的原材料受到雨水浸泡,达不到产品质量要求,无法继续加工使用。该存货计税成本12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转出15600元,变卖后收入为54000元。

分析:实际资产损失

一、确定存货损失金额、损失发生时间,进行会计处理。

存货损失金额=存货损失成本+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残值收入120000+15600-54000=81600元,损失发生时间为2023年度。

二、企业资产损失留存备查资料。

(一)确定损失的存货计税基础的资料:

①专项说明企业采用的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取得存货的方法、存货后续计量的方法及计算过程、存货毁损损失的计税基础);②存货金额的计算方法和过程;③相关的存货入库及持有期间核算账页的复印件。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毁损、残值情况说明。企业应提交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

(三)确定存货损失金额。

存货损失金额=存货损失成本+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残值收入

(四)确定存货损失的发生时间,提交的资料应包括:存货损失的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五)如果公司损失数额是否较大,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根据25号公告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

【案例四】:某公司固定资产损失

甲企业出售一台使用过的生产设备,原价为200 000元,取得时间为2018年12月,预计使用年限10年,采用直线法折旧(与税法规定折旧方法和期限一致),无残值,2022年12月31日对该设备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为100 000元,计提减值准备20 000元(计提的减值准备已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于2023年12月按公允价格对外出售,取得价款30 000元(不含税)。

分析:实际资产损失

一、确认资产损失金额、损失发生时间,进行会计处理

(1)固定资产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83333.33

      累计折旧  96666.67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0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00

(2)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339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00.00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

借:资产处置损益  53333.33

贷:固定资产清理  53333.33

会计计提的折旧金额

=200000/10*4+(200000-200000/10*4-20000)/6=96666.67(元)

会计确认的损失

=30000-(200000-96666.67-20000)=-53333.33(元)

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

=200000/10*5=100000(元)

税收确认损失金额

=30000-(200000-100000)=-70000(元)

3、投资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三十九条 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第四十条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第四十一条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第四十三条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理财,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案例五】:某公司债券投资损失

2022年1月1日,甲公司支付价款4000万元(含交易费用)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入A公司同日发行的5年期公司债券,面值5000万元,票面利率4.72%,于年末支付本年利息,本金最后一次偿还。甲公司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实际利率10%。2023年8月31日,A公司依法宣告破产,破产清算后甲公司收回银行存款5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一、确定投资损失金额、损失发生时间,进行会计处理。

(1)2022年1月1日,购入债券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50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40 000 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10 000 000

(2)2022年12月31日,收到本年利息

借:应收利息  2 360 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1 640 000

贷:投资收益  4 000 000

借:银行存款  2 360 000

贷:应收利息  2 360 000

(3)2023年8月31日,A公司破产,预计本息无法收回

借:资产减值损失  41 640 0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41 640 000

(4)A公司破产清算,甲公司取得银行存款500万元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41 640 000

       银行存款  5 000 0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40 000 000

        资产减值损失  6 640 000

损失的账面金额=4164-664=3500(万元)

损失税收金额=4000-500=3500(万元)

二、企业资产损失留存备查资料。

1、确定债券投资的计税基础

提交的资料应包括:①购买债券的记录;②甲公司债权投资会计核算资料及原始凭证,包括只有至到期投资的明细账、会计凭证、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后续计量资料;

2、确定A公司已经破产清算及收回银行存款提交的资料应包括:①A公司注销工商登记证明;②A公司清算小组的清算报告;③收回500万元银行流水。

3、确定甲公司投资损失的发生时间,且会计上确认投资损失提交的资料应包括:①甲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的投资损失的书面申明;②甲公司确认投资损失的会计核算资料。

4、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

(1) 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2) 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3) 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五、知识精讲:特殊事项的处理

(一)追补以前资产损失扣除规定:

1.因追补造成多缴的处理: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2.因追补造成亏损的处理: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二)兜底性规定:

没有涉及以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详细内容见附件《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该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

⒈电网企业对原有输电线路进行改造,部分铁塔和线路拆除报废,形成部分固定资产损失,可以按照有关税收规定作为企业固定资产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⒉上述部分固定资产损失,应按照该固定资产的总计税价格,计算每基铁塔和每公里线路的计税价格后,根据报废的铁塔数量和线路长度以及已计提折旧情况确定。

⒊上述报废的部分固定资产,其中部分能够重新利用的,应合理计算价格,冲减当年度固定资产损失。

⒋该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度没有处理的事项,按照该公告规定执行。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⒈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⒉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⒊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⒋该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⒈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⒉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⒊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分类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执行。该公告适用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

六、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执行时间2008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执行时间2008年1月1日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执行时间2008年1月1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执行时间2011年1月1日 部分失效时间2014年3月17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执行时间2010年1月1日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 执行时间2011年1月1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纳税人学堂、麒麟扒税、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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