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职工承担的物业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2019-11-27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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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内部职工购买公司的住房,物业费统一由公司结算。请问,公司缴纳的物业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应的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由此可见,企业为职工宿舍缴纳的物业费属于非货币性福利性质,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企业为职工宿舍缴纳的物业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你公司购买服务用于职工福利,其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并且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

文章来源:张国永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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