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2018年支出的成本是否可以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2018年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2019年转为查账征收方式。该企业在2018年支出的成本是否可以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在2018年支出的成本应归属于2018年,不可以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福建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