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残保金应关注这些关键点
近期,有不少企业向笔者咨询应如何计算、缴纳残保金。假设某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是1.5%,甲、乙、丙3个公司都是该省某市的企业。2015年该市社会平均工资5万元,2016年社会平均工资5.5万元,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6万元。那么,在具体实践中,企业应该关注哪些关键点呢?
新老政策跨期的衔接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同时规定,对以前已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
假设甲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在职职工总数为26人,2016年、2017年该公司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均为3.5万元/人。甲公司2015年5月登记,到2018年4月30日工商注册登记满3年。依据18号文件规定,甲公司从2017年4月起,可在剩余期限内免缴残保金,2017年4月~2018年4月免缴残保金,2017年1月~3月和2018年5月~12月应缴残保金。该公司2016年、2017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3.5万元/人,未超过当地当年社会平均工资。
根据公式: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因此,甲公司2017年应缴残保金=(26×1.5%-0)×35000×3÷12=3412.50(元),2018年应缴残保金=(26×1.5%-0)×35000×8÷12=9100(元)。
残保金计征基数上限的适用
18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设置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保金。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
假设乙公司于2010年成立,2016年~2017年在职职工人数均为16人,年平均工资17万元/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016年为5.5万元/人,2017年为6万元/人。乙公司2010年工商注册登记,至2017年已超3年。该公司2016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7万元,超过乙公司所在地2016年社会平均工资5.5万元的3倍。因此,该公司2017年残保金应自2017年4月1日起分两段计算,其中1月~3月按乙公司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没有征收基数上限;4月~12月按乙公司所在地2016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的征收基数上限计算。即2017年应缴残保金=(16×1.5%-0)×170000×3÷12+(16×1.5%-0)×55000×3×9÷12=39900(元)。
2018年,乙公司1月~3月按18号文件规定执行,4月~12月按照39号文件规定执行。乙公司2017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17万元,未超过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即18万元,但超过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即12万元。因此,2018年1月~3月按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缴纳残保金。2018年4月~12月残保金应按该公司所在地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计算。即乙公司应缴残保金=(16×1.5%-0)×170000×3÷12+(16×1.5%-0)×60000×2×9÷12=31800(元)。
安置残疾人就业抵减残保金
安置残疾人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二是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是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差额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举个例子,丙公司2017年在职职工85人,2017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7万元/人,当年安排1名3级残疾军人就业。根据公式,丙公司的差额人数为:85×1.5%-1=0.275(人),则丙公司当年应缴残保金为:0.275×70000=19250(元)。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级~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级~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因此,根据公式,丙公司的差额人数为:85×1.5%-2=-0.725(人),即丙公司2017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超过了省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5%,不需要缴纳残保金。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