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简易征收那些事儿,您都清楚吗?

2017-04-06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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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可以根据政策规定,在一些情况下选择简易征收。简易征收既方便纳税人业务操作,也直接降低了企业税负。关于建筑企业简易征收那些事儿,您都清楚吗? 

建筑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以下情况可以简易征收: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企业,选择使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是多少?请问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建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3%.同时,纳税人可以开具或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此处的“4月30日之前自建”应如何界定? 

答: 4月30日之前自建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企业不同的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答:可以。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许可证》下的不同房产,如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别墅,可以分别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 

答:不可以。同一房地产项目只能选择适用一种计税方法。 

采取简易办法征收的建筑项目,能否抵扣取得进项税额,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建筑项目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填写3%。

文章来源:厦门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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