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还建:实物补偿下的土增税抵扣
拆迁还建是房地产开发中常见的补偿方式,在土地增值税处理上,这种方式的核心处理原则是"视同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这一原则可概括为"既确认收入,又确认成本"。
具体来说,房企按照同期同类房产的市场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将同等金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这样处理的结果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时,这部分价值既作为收入参与计算,又作为扣除项目进行抵扣。
案例:某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10万方旧房,按1:1.2补12万方新房,原业主按10000元/㎡优惠价购买,共计20万方超面积。同期市场价为20000元/㎡。可抵扣的土地成本为3000万。如何确认增值税收入及成本?
确认收入:(12万方+20万方)*20000元/㎡=6.4亿
6.4亿-(6.4亿-3000万)/1.09*9%=5.9亿
注意收入不是6.4亿,销售收入=销售货值-销项税额,销项税额中销售货值又是抵减了土地成本的。这里有点绕,相当于增值税调减的收入,在土增税要调增。
确认拆迁补偿费:6.4亿-20万方*10000元/㎡=4.4亿
回迁户支付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反之房企支付给回迁户的不差价款,可核增拆迁补偿费。
确认工程成本:(12万方+20万方)*3000元/㎡=0.96亿
工程成本在实操中有的并未确认,可以与主管单位沟通,最好能补充确认。
收入和成本都确认后,我们还有20%的加计扣除和10%的房地产费用,也就是说100万的成本,最后可以增加到130万。
拆迁还建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既关系到企业税负的合理性,也影响项目开发的整体收益。准确把握"视同销售"原则,合理确认收入和成本,在合规前提下进行税务规划。
文章来源:地产成本洞察

